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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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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郴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郴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2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郴州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和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振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及其監督、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耕地保護、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生態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村民住房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

(二)建立村民住房建設聯合管理工作制度和執法機制;

(三)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四)將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圖集編制、集中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獎勵和補助、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農村建築工匠培訓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村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鼓勵通過成立村民住房建設理事會和制定村規民約等自治方式,對村民住房建設進行規範管理;

(三)對村民住房建設情況進行動態巡查,及時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四)建立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檔案,實行一戶一檔。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村民申報、辦理或者受村民委託代辦住房建設審批手續等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村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規劃、土地、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占用耕地、違法違規建設住房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組織相關部門對強占多占耕地建房、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和買賣或者流轉耕地違法建房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整治。

村民住房建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編制村莊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村民住房建設區域和分布範圍,符合村民住房建設實際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在村莊規劃編制完成前,可以將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村民住房建設和宅基地管理的依據。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域文化和鄉村特色。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經批准的村莊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經批准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按原審批程序批准。

第十一條 村民住房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節約使用土地;

(二)按照規劃選址,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嚴格控制削坡建房;

(三)符合公路沿線、高速公路沿線、電力線路、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機場周邊、河湖岸線區域、生態保護區等有關控制標準;

(四)符合省、市規定的宅基地面積、建築層數和層高標準;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鼓勵結合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統建聯建村民住房,引導新建村民住房適度有序集中。

第十二條 村民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應當符合村民住房建設年度用地計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保障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能滿足多數村民住房建設需求、體現地域特色的建設圖集,免費提供給村民選擇使用。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公開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申報資料目錄、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結果、舉報投訴電話、村民住房建設年度用地計劃以及違法建設查處情況。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住房建設:

(一)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房的;

(二)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五)自願退出現有宅基地,在規劃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建設住房的;

(六)因改善住房條件,需要改建、擴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村民申請住房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等,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村民申請住房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建設申請書;

(二)住房建設審批表;

(三)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住房建設設計方案或者從村民住房建設圖集選取的設計方案。

易地新建住房的,應當提供同意自願退出原宅基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用地,並按規定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村民住房建設申請書、審批表、承諾書和公示牌格式,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八條 符合住房建設申請條件的村民,應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或者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同意,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面積和層高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村民住房建設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服務流程,建立由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村民住房建設聯審聯辦制度。推行一次申請一次辦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設申請相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手續;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以及位於自然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資源保護區等區域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不得違反規定增設審批條件,不得要求村民提交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住房建設申請人辦理完畢建設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後五個工作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並設置公示牌。定位放線後,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建房戶主與農村建築工匠(建築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約定施工質量安全責任和施工人員安全責任。

建房戶主和農村建築工匠(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農村建築工匠(建築施工企業)不得為未取得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用地審批規定的村民進行住房建設。

建房戶主和農村建築工匠(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拆除原有建築物,將舊宅基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後,新建住房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對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拆除原有建築物,將舊宅基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可以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助。獎勵或者補助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村民住房建設完工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用地和規劃情況進行核實。通過核實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一次鄉鎮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的;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放線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用地、規劃核實的;

(四)對非法占用耕地、違法違規建設住房監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條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住房建設的,毀壞種植條件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住房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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