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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海龍屯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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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海龍屯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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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遵義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遵義市海龍屯保護條例

(2017年11月1日遵義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海龍屯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海龍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龍屯保護以及在海龍屯保護區域內從事遊覽、考察等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龍屯(古籍文本和文物本體相關碑刻稱龍巖囤,民間約定俗成稱海龍囤)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播州楊氏土司軍事防禦城堡遺址,主要包括城防設施、行政及生活設施、手工業設施、交通設施以及水井遺蹟等。

海龍屯保護區域包括保護範圍(即面積160.42公頃的遺產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即面積1127.79公頃的緩衝區),具體範圍以國家文物局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確定的界線為準。

第三條 海龍屯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海龍屯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龍屯保護工作的領導,匯川區人民政府負責海龍屯的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海龍屯的保護實施監督和指導,海龍屯管理機構承擔海龍屯的日常保護職責。

市及匯川區人民政府文化、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務、林業、公安、環境保護、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海龍屯保護職責。

第五條 海龍屯保護經費按照下列方式籌措:

(一)國家、省專項補助經費;

(二)市、匯川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經費;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海龍屯保護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和使用。

第六條 海龍屯保護和利用應當依法維護海龍屯保護區域內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龍屯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海龍屯的行為。

市、匯川區人民政府對在海龍屯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對破壞海龍屯遺址、資源、環境等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匯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龍屯保護納入本市和匯川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相協調。

匯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海龍屯文物保護與利用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文物保護與利用詳細規劃,制定海龍屯保護工作年度計劃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方案,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海龍屯保護相關工作,應當符合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設置世界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以及保護區域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損壞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樁。

第十二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應當嚴格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編制,經專家論證後依法履行報批審定程序。保護方案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禁止進行遺址復建。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與海龍屯保護、展示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對保留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改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超過原有占地規模及建築體量。

第十四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經批准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與海龍屯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對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壞海龍屯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匯川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拆遷。

第十五條 海龍屯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建築、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和諧的活動。

第十六條 在海龍屯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徵求海龍屯管理機構的意見,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建築規模、建築高度和容積率等必須符合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的規定。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進行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不得破壞海龍屯環境的整體性、歷史性與和諧性。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市、匯川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履行《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對海龍屯實施嚴格保護。

第十八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海龍屯日常監測巡查、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專家諮詢、定期通報等制度,配備監測專業人員和設施設備,對影響海龍屯文物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並建立監測日誌;配備防火、防雷、防洪、防盜、防蟲、防地質災害、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確保海龍屯文物本體的安全。

海龍屯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危及海龍屯文物本體安全和破壞其歷史風貌及自然環境的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按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保護記錄檔案,採取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記錄海龍屯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海龍屯有關的文物以及文物遺存,應當立即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龍屯管理機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龍屯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發掘海龍屯保護區域內地下埋藏的文物。

第二十一條 海龍屯館藏文物和單體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在海龍屯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文物的調撥、交換、出入庫和提取使用等必須做好登記和交接工作,不得丟失、損壞。

第二十二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可能影響海龍屯本體及其環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動,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保護需要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依照程序報請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海龍屯保護區域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以及相關科學研究,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文物考古發掘活動結束,考古單位應當向海龍屯管理機構提交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情況報告書以及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建議,並按照規定程序上報。

第二十四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經批准進行的拆遷、基礎設施改造、植樹造林等涉及深挖的作業,應當由海龍屯管理機構委託具備考古發掘資質的專業單位先行考古勘探。

第二十五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建設遺址入口、停車場、電瓶車中轉站、接待中心以及滿足基本需求的管理服務用房,設立管理服務站,為遺址展示、遊覽提供服務和實施有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旅遊安全防範工作,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科學確定海龍屯旅遊環境容量,制定旅遊高峰期遊客安全疏導等應急預案,保障文物和遊客安全。

進入海龍屯保護區域內的人員、車輛,應當自覺保護文物安全及生態景觀,維護環境衛生,遵守海龍屯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海龍屯保護區域內推廣使用電能、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不得開設工業項目和建設排放粉塵、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海龍屯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1. 盜伐、濫伐林木;
  2. 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3. 侵占河道、污染水體;
  4. 開山、採石、採礦、取土;

(五)生產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六)損壞旅遊、交通、供水、供電、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礎設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海龍屯保護範圍內,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二)獵捕、採集動植物資源;

(三)建墳、立碑、打井、修渠;

(四)野炊、燒灰、燒炭、燒窯等野外違規用火;

(五)經營、運輸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六)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

(七)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監測設施和展示設施;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海龍屯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係,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功能價值,推動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海龍屯文物信息調查、收集活動,開展遺產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工作,加強對海龍屯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海龍薅秧歌、播州楊應龍的傳說等與海龍屯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人才的扶持和培養。

第三十三條 攝製影視節目或者製作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需要拍攝海龍屯文物的,應當保證文物安全。製作或者拍攝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保護措施,與海龍屯管理機構簽訂文物安全協議,在海龍屯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三十四條 海龍屯保護區域內不得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因宣傳、保護、管理等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落實安全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十五條 利用海龍屯開展文化旅遊活動應當符合海龍屯的歷史和文化屬性。

進入海龍屯保護區域內開展講解活動的導遊、講解員、旅遊志願者應當接受海龍屯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為遊客提供符合海龍屯歷史文化內涵的講解服務。

第三十六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海龍屯保護管理規劃,合理設置旅遊設施、服務網點,規範旅遊經營服務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壞海龍屯保護標誌或者界碑界樁的,由海龍屯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海龍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 建墳、立碑、打井、修渠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野炊、燒灰、燒炭、燒窯等野外違規用火以及非法獵捕、採集動植物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刻劃、塗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監測設施、展示設施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海龍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海龍屯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龍屯文物本體和設施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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