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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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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固定資產投資效益,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充分發揮造價工程師在工程建設經濟活動中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造價工程師准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配備造價工程師;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按需要配備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一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級造價工程師英文譯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一級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擬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一級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通過工程教育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碩士學位或者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五)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工程造價專業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具有土木建築、水利、裝備製造、交通運輸、電子信息、財經商貿大類大學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學歷,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年;

具有工學、管理學、經濟學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三)具有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註冊管理制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造價相關工作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分別負責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及相關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或電子證書);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或電子證書)。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時應持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樣式以及註冊證書編號規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統一制定。執業印章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按照統一規定自行製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建立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數據標準統一。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歸集全國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促進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負責建立完善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和退出機制,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註冊管理的有關規定撤銷其註冊證書。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範,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價工程師執業誠信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或從業標準規範,並指導監督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造價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註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諮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鑑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主要協助一級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可獨立開展以下具體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二十八條 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上籤章,並承擔相應責任。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並加蓋執業印章。

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過失的造價工程師,不再予以註冊,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印發之前取得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以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暫行規定取得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