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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縣人民政府管制煤窯開採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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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縣人民政府布告
(54)府工行字第043號
1954年12月

奉上級指示,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國家資源不受破壞,對土採煤窯必須進行整頓與加強管理工作。査我縣各區農民自發的用土法開採的煤窯很多,由於礦區零星分散,而進行無組織無領導亂采亂挖,嚴重破壞了國家資源,同時又是無計劃的盲目生產,影響產銷不能平衡,影響市場供求的混亂現象,加之開採方法落後,缺乏安全設備',又不懂得安全知識,難免不發生傷亡事故,為確保國家資源不受破壞,和進行安全生產,特作如下幾項規定:

一、凡屬已開採或新開採的土採煤窯,必須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零星小礦暫行管理辦法》第六、七兩條之規定,向當地區公所辦理登記手續,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領取採礦證,始得進行開採,否則查封。

二、登記時間,自公布日起至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向當地區公所辦理登記手續。

三、凡開釆的煤窯,須設有適當安全設備和安全制度,加強保安工作,嚴防傷亡事故發生,如無必要之安全設備又無改進條件者,必須堅決査封。

四、凡為自發性資本主義方式生產者應限制其開採。

五、釆礦人必須切實遵照附錄湖南省《土采零星小礦暫行管理辦法》各項規定執行,違者縣人民政府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乎以應得的處分。

以上各項,特此公布,希我縣全體人民切實遵照執行。

縣長許慶泉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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