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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嚴禁賭博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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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谿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嚴禁賭博的布告
會公字第14號
1965年1月14日

賭博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壞習慣,是一種不勞而獲、爭財奪利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反映。在舊社會,由於賭博造成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甚至走上了盜竊、搶劫、殺人、放火犯罪道路。解放後,經政府多次釆取禁賭措施,賭博活動已在多數地區平息下去。但由於賭博的惡習在群眾中影響較深,少數賭頭、賭棍和地、富、反、壞分子,利用舊習大肆煽動群眾聚賭,因而,在個別地區的賭博活動一直沒有停止,甚至賭風還有新的發展,嚴重地危害社會治安,影響生產。

為了迅速制止賭博現象,堅決打擊為首聚賭、窩賭的賭頭、賭棍和反革命分子,維護社會治安,保衛生產建設,茲作如下規定:

一 、自布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進行賭博和變相賭博。凡利用紙牌、牌九、麻將、開寶、骰子、跌錢等進行賭博活動,一律制止,堅決取締。

二、凡賭頭、賭棍和四類分子有聚賭和開設賭場,從中抽頭取利等行為,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坦白交待,'冼手不干,並交出賭具和騙取得來的錢財,否則從嚴懲處。

三、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賭具。對現有的賭具,如花牌、麻將、牌九和骰子等,限於春節前^律交送當地公社或公安派出所統一處理。

四、賭頭、賭棍等壞分子和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如抗拒禁賭,陽奉陰違,或布告後繼續聚眾賭博、抽頭取利者,定予依法制裁,從嚴懲辦。

五、全縣人民必須認清賭博的危害性,提高認識,向一切賭博行為作鬥爭。發現有賭博的不法行為,應積極向政府檢舉揭發,不得隱瞞、窩藏、包庇壞人。

以上各項,希全縣人民遵照執行。

縣長王振廷

一九六五年元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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