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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人民日報社《關於加強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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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人民日報社《關於加強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的函
國辦函〔1985〕32號
1985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人民日報社《關於加強人民日報

海外版發行工作的意見》的函

國辦函〔198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

  現將人民日報社《關於加強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行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各有關部門給予協助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

關於加強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行工作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為了有針對性地宣傳我們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祖國的新面貌,滿足海外僑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國朋友的需要,人民日報定於七月一日出版發行海外版。

人民日報海外版除在東京、巴黎、舊金山、香港印刷發行外,國內將在北京印刷,向全國發行。                  

為了使來祖國各地探親、訪問的海外僑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國朋友能及時看到人民日報海外版,需要國內各有關單位大力支持和協助。

一、凡是海外僑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國朋友居住比較集中的賓館、飯店、酒店,儘可能在每間客房訂一份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賓館、飯店,也要積極訂閱人民日報海外版或開展零售。

二、全國各地的國際俱樂部、海員俱樂部、機場、車站、碼頭、旅遊點、友誼商店、文物商店等,除訂閱人民日報海外版外,力求儘快開展零售人民日報海外版業務。沒有零售點的,請當地郵局組織有關單位代售。

三、在海外僑胞、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外國朋友經常乘坐的車船上,開展代售人民日報海外版的業務,請鐵道部、交通部予以安排。

四、在郵局力所不及的地方,人民日報社可以組織零售。

                            人民日報社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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