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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水土保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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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水土保持條例
制定機關: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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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贛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5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贛州市水土保持條例

(2020年4月21日贛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預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監測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應當明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機構及人員,及時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流失隱患、危害,依法制止並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內容。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二)進行水土流失勘測、普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審批並監督生產建設單位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監測、預報本地區水土流失動態;

(五)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生態修復;

(六)負責水土保持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七)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農業農村、林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將水土保持納入村規民約;發現水土流失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每年3月22日至28日為全市水土保持宣傳周。

第二章 規劃和預防

第八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建設、農業開發、果業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旅遊景區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中小河流治理、國土空間綜合治理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分析論證規劃所涉及的項目對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的影響,並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有關規劃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取土、挖砂、採石以及新開墾種植臍橙、油茶等經濟林: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

(二)小(二)型以上水庫周邊、贛江及其二級以上支流和東江及其一級支流兩岸山坡的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

(三)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兩側山坡的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

(四)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搶修鐵路、公路、水工程等,進行取土、挖砂、採石或者堆放廢棄固體物的,生產建設單位事後應當及時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全墾造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臍橙、油茶等經濟林的,應當先規劃後開發,合理確定位置和規模,保留山頂原生植被,設置植被隔離帶,採取梯壁植草,修建坎下竹節溝、攔水埂、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等高水平條帶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條 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水土保持措施,保護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二條 在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科學選址,合理安排線路,減少土石方開挖和植被破壞,將廢棄的土、石、渣堆放在已批覆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點,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三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範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分期編制;改建、擴建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應當重新編制。

第十五條 各類開發區建設實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制度。開發區管理機構在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平整土地之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報批准設立開發區的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承諾制或者備案制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開工信息;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後續設計,並將其納入工程主體設計和預算;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生產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裸露面、廢棄的土、石、渣等採取覆蓋、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隱患或者危害。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小流域為單元,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水土流失的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注重提高生態、經濟、社會效益。

第十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進行治理。施工期間應當採取覆蓋、攔擋、排水、沉沙等臨時措施,主體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在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擔原則,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效益補償範圍,並安排一定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一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水土保持補償費分級留存和上繳機制。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補償。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崩崗治理、生態清潔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示範園建設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章 監測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開展水土流失監測;項目建設期間,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季度的監測報告;監測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報送監測總結報告。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主體工程應當實施工程施工監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有水土保持工程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工程納入委託監理範圍,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要求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及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技術評估、規劃編制等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不得弄虛作假,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事項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後續設計情況;

(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三)水土保持設施在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實情況;

(四)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情況;

(五)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辦理情況;

(六)水土保持投資資金到位以及使用情況和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七)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廢棄物處置情況;

(八)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情況;

(九)其他依法應當跟蹤檢查的情況。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信用記錄工作制度,將單位和個人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種植臍橙、油茶等經濟林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違法開墾或者種植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開發區內的生產建設單位未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和義務,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

(二)開辦、從事礦產資源開發、交通工程建設等生產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

第三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後續設計或者未將其納入工程主體設計和預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未納入生產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開展水土流失監測、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水土流失監測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保持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許可權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移交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的,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行使。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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