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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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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1987〕304號
1987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財政局、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我部同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文計字(87)第94號文中有關稅收問題不夠明確,並要求做進一步解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業單位開設的小賣部、冷熱飲食部、招待所、餐廳,從事藝術演出器材、音像製品、圖書館設備用品的製作和自銷業務以及文物複製、工藝美術、廣告、裝潢、服裝道具的設計和加工等類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應按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

  二、對文化事業單位開展的各項有償服務活動,如開展複印、影印、縮微、裝訂業務,編印科技、藝術、文物資料,提供音像資料和科技、文化藝術諮詢,舉辦各種專業講座、輔導班、培訓班、舞會、音樂茶座,從事錄像放映、書畫展銷、戲裝租賃、樂器維修、美容化妝、藝術攝影、群眾文藝演出和文體活動等類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應按現行營業稅法的有關征免稅規定執行。

  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根據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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