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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會計組織申請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辦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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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會計組織申請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辦事指南的通知
財辦會〔2019〕34號
2019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境外會計組織申請明確業務主管單位辦事指南的通知

財辦會〔201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有關單位:

為規範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申請財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等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9)》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等有關規定,現就具體辦理要求規定如下。

一、辦理範圍

本指南中所指境外會計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會計組織。

符合《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業務範圍與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研究、交流與合作相關的,可以申請財政部門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境內業務活動地域僅限於一個省份的,應當向業務活動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業務活動地域涉及多個省份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二、應提交的材料

境外會計組織應當提交《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附件1)、近兩年在中國境內開展相關活動說明(見附件2),並提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載明的設立登記所需提交的(2)-(11)項材料。

根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上述文件材料需經公證、認證的,可提交複印件,並附公證、認證文件的中文翻譯件1份。相關材料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三、辦理程序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過程中,可以向境外會計組織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並徵求有關方面(相關部委、中方合作單位等)意見。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需在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作出決定的期限,並及時告知提出申請的境外會計組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核,財政部同意作為境外會計組織境內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以財政部會計司名義在相關申請表上蓋章,並向公安機關出具同意函。省級財政部門同意作為境外會計組織境內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在相關申請表上蓋章,並向公安機關出具同意函。 境外會計組織應自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出具同意函之日起30日內前往相應公安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四、後續管理要求

(一)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

已在公安機關登記,並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需要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的,應按《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有關要求向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與變更相關的材料。經同意後,前往相應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二)代表機構人員、業務報備。

已在公安機關登記,並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境外會計組織代表機構,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備案、年度活動計劃備案、年度工作報告備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備案辦事指南》辦理。

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會計領域開展活動應嚴格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並接受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代表機構業務活動不再與國際會計、社會審計研究、交流與合作等相關的,應申請其他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涉嫌違法違規的,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將向公安機關移送有關問題線索。

附件:

1.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

2.境外會計組織近兩年在中國境內開展相關活動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下載:

附件1:境外會計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書.docx

附件2:境外會計組織近兩年在中國境內開展相關活動說明.docx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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