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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中央級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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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
待遇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的通知

財社字〔95〕84號
1995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文件

  根據中央關於建立健全社會保險體制的要求,為深化改革和加強離退休經費管理,理順資金分配渠道,財政部決定自1995年起對中央級行政(含公檢法部門,下同)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歸口管理的原則

  實行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歸口管理,是財政支出的內部結構調整和理順資金分配渠道的重要措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現有的支出水平,並考試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不過多增加財政負擔。

  (三)有利於深化改革,加強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和行政費(含公檢法支出,下同)管理。

  二、實施範圍

  (一)實施部門範圍

  1.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全國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中央各部門。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

  3.國務院各部(不含公安、安全和司法部)、委、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各部門)。

  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政協)。

  5.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國致公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以下簡稱各民主黨派)。

  6.各人民團體。

  7.視同機關管理的有關總公司和社會團體。

  8.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公檢法部門)。

  (二)實施經費範圍

  上述各部門由國家財政預算行政費和公檢法支出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包括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護理費、各種補貼,以及離休人員的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和生活補貼。

  離退休人員開支的上述「實施經費範圍」以外的支出暫不劃轉,仍在原渠道開支。

  三、財務管理體制

  根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和簡化手續的要求,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劃轉後,財政部委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全國人大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作為預算主管歸口部門實施管理。管理範圍如下:

  (一)國管局負責管理國務院各部門、有關人員團體、公檢法等部門的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

  (二)中直管理局負責管理中央各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等部門的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

  (三)全國人大辦公廳負責管理全國人大辦公廳及各專門委員會的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經費。

  (四)全國政協辦公廳負責管理全國政協辦公廳及各民主黨派的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

  四、預算經費指標劃轉

  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指標,按以上「實施經費範圍」開支的項目,以各主管部門填報的數字作為劃轉依據,具體劃轉數額另行通知。

  五、預算科目的制定

  為了統一反映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在「1995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其他支出類」中增設278之四款「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科目,「款」下設兩個「項」級科目:

  (一)「行政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指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政協、各民主黨派,以及經批准由財政撥款的人民團體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各種補貼、護理費,以及離休人員的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生活補貼等。

  (二)「公檢法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指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檢察院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各種補貼、護理費,以及離休人員的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生活補貼等。

  六、撥款辦法和財務制度

  (一)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實行限額撥款管理辦法,按財政部(89)財預字第79號《中央級事業行政單位經費限額撥款管理辦法》執行。

  (二)根據限額撥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按「款」級科目開設獨立的銀行帳戶,主管部門於8月底以前辦理銀行開戶手續。

  (三)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歸口管理後,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項目、開支標準等仍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現行規定執行。

  七、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

  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實行歸口管理,是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的第一步,是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加強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積極配合,妥善解決歸口管理和經費指標劃轉中的實際問題,確保離退休人員待遇經費支出水平,不得因劃轉降低離退休人員待遇,不得因劃轉影響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和平穩過渡。

  八、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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