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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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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3年10月18日
有效期:200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加強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我國計算機應用技術和軟件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社會各界從事計算機應用技術、軟件、網絡、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工作由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負責,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方法。

  第五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市場需求,設置並確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級別設置: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3個層次。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專家擬訂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和統籌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信息產業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應用能力的人員,均可根據本人情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考試。

  第九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條 通過考試並獲得相應級別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從獲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信息產業部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的人員,還應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對考試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即行取消其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申請參加考試和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1〕6號)參加考試並獲得人事部印製、人事部和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計算機軟件初級程序員、程序員、高級程序員資格)和原中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委員會統一印製的《計算機軟件專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其資格證書和水平證書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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