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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買浙燈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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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買浙燈狀
作者:蘇軾 北宋
1071年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和《東坡文鈔/07‎

熙寧四年正月□日,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權開封府推官臣蘇軾狀奏:

右臣向蒙召對便殿,親奉德音,以為凡在館閣,皆當為朕深思治亂,指陳得失,無有所隱者。自是以來,臣每見同列,未嘗不為道陛下此語,非獨以稱頌盛德,亦欲朝廷之間如臣等輩,皆知陛下不以疏賤間廢其言,共獻所聞,以輔成太平之功業。然竊謂空言率人,不如有實而人自勸。欲知陛下能受其言之實,莫如以臣試之。故臣願以身先天下試其小者,上以補助聖明之萬一,下以為賢者卜其可否,雖以此獲罪,萬死無悔。

臣伏見中使傳宣下府市司買浙燈四千餘盞,有司具實直以聞,陛下又令減價收買,見已盡數拘收,禁止私買,以須上令。臣始聞之,驚愕不信,咨嗟累日。何者?竊為陛下惜此舉動也。臣雖至愚,亦知陛下遊心經術,動法堯舜,窮天下之嗜欲,不足以易其樂;盡天下之玩好,不足以解其憂,而豈以燈為悅者哉。此不過以奉二宮之歡,而極天下之養耳。然大孝在乎養志,百姓不可戶曉,皆謂陛下以耳目不急之玩,而奪其口體必用之資。賣燈之民,例非豪戶,舉債出息,畜之彌年。衣食之計,望此旬日。陛下為民父母,唯可添價貴買,豈可減價賤酬?此事至小,體則甚大。凡陛下所以減價者,非欲以與此小民爭此豪末,豈以其無用而厚費也?如知其無用,何必更索?惡其厚費,則如勿買。且內庭故事,每遇放燈,不過令內東門雜物務臨時收買,數目既少,又無拘收督迫之嚴,費用不多,民亦無憾。故臣願追還前命,凡悉如舊。京城百姓,不慣侵擾,恩德已厚,怨讟易生,可不慎歟!可不畏歟!

近日小人妄造非語,士人有展年科場之說,商賈有京城榷酒之議,吏憂減俸,兵憂減廩。雖此數事,朝廷所決無,然致此紛紛,亦有以見陛下勤恤之德,未信於下,而有司聚斂之意,或形於民。方當責己自求,以消讒慝之口。而臺官又勸陛下以嚴刑悍吏捕而戮之,虧損聖德,莫大於此。而又重以買燈之事,使得因緣以為口實,臣實惜之。

方今百冗未除,物力雕弊,陛下縱出內帑財物,不用大司農錢,而內帑所儲,孰非民力?與其平時耗於不急之用,曷若留貯以待乏絕之供?故臣願陛下將來放燈與凡遊觀苑囿宴好賜予之類,皆飭有司,務從儉約。頃者詔旨裁減皇族恩例,此實陛下至明至斷,所以深計遠慮,割愛為民。然竊揆其間,不能無少望於陛下,惟當痛自刻損,以身先之,使知人主且猶若此,而況於吾徒哉。非惟省費,亦且弭怨。

昔唐太宗遣使往涼州諷李大亮獻其名鷹,大亮不可,太宗深嘉之。詔曰:「有臣若此,朕復何憂。」明皇遣使江南採鵁鶄,汴州刺史倪若水論之,為反其使。又令益州織半臂背子、琵琶捍撥、鏤牙合子等,蘇許公不奉詔。李德裕在浙西,詔造銀盝子妝具二十事,織綾二千匹,德裕上疏極論,亦為罷之。使陛下內之臺諫有如此數人者,則買燈之事,必須力言。外之有司有如此數人者,則買燈之事,必不奉詔。陛下聰明睿聖,追跡堯舜,而群臣不以唐太宗、明皇事陛下,竊嘗深咎之。臣忝備府寮,親見其事,若又不言,臣罪大矣。陛下若赦之不誅,則臣又有非職之言大於此者,忍不為陛下盡之。若不赦,亦臣之分也。謹錄奏聞,伏候敕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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