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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核刺史理績奏(太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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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核刺史理績奏(太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6

應諸州刺史除授序遷,須憑顯效,若非責實,無以勸人。近者受代歸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績,無繇盡知。或自陳制置事條,固難取信;或別求本道薦狀,多是徇情。將明典章,在覈名實。伏請自今已後,刺史得替,待去郡一個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人,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簡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更為文飾。其文狀仍與觀察判官連署,如事無可稱者,不在薦限,仍望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周訪察各申報本使錄事。如除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等,並停見任一二年,不得敘用。如緣在郡贓私事發,別議處分。其觀察使奏取進止,所冀吏皆稟法,人獲乂安,遷擢之時,更無濫授。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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