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司法三機關聯合發函關於反革命罪犯不得上訴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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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最高人民檢察署西北分署函
西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

辦文字第1349號
1951年10月13日

   事由:轉發中央指示,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一律不准上訴。並規定報送覆核程序,希遵照由。

   西北各級人民法院:

   西北各級人民檢察署:

   頃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央司法部1951年9月29日法督字第13號聯合指示:「自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布施行後,各地對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犯,有的不准上訴,有的仍准上訴,辦法頗不一致。茲經中央各有關機關會議決定,凡經判處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與判處死刑的一樣,一律不准上訴。但仍須呈送覆核。特此指示,希各查照並轉縣(市)級法院查照」。經我們研究,今後經西北各級人民法院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其覆核程序,與一般刑事案件同,可參照西北各級人民法院審級管轄與刑事案件覆核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即:

   一、經判處未滿五年徒刑的反革命罪犯,縣級人民法院所為初審判決,即屬確定。但須將判決書報送直屬上級人民法院備查。

   二、經判處五年以上十年未滿徒刑的反革命罪犯,初審法院為省(大行政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或省分院時,所為判決即屬確定;初審法院為縣級人民法院時,應檢同卷件及判決書報送省人民法院或者省分院覆核批准。

   三、經判處十年以上徒刑及無期徒刑的反革命罪犯,初審法院為縣級人民法院時,應檢同卷件及判決書報送省人民法院或省分院覆核批准;初審法院為大行政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時,應檢同卷件及判決書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覆核批准。

   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如與判處死刑的反革命罪犯為一案時,應依照反革命死刑案件批准程序(參照西北各級人民法院審級管轄與刑事案件覆核暫行辦法第十六、十七之兩條規定)隨同死刑案件一併報送上級法院核轉批准機關批准執行,勿庸分別另報。上級法院覆核中如發現原判決有重大錯誤時,即發交原審法院依照再審程序處理。

   今後各級人民法院對於判處徒刑的反革命罪犯,應一律不准上訴,覆核程序,即依照上項規定辦理,希各研究遵照為要。

   院 長:馬錫五

   副院長:喬松山

   檢察長:張宗遜

   副檢察長:茹欲立

   郭步岳

   部 長:楊子廉

   副部長:賀連城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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