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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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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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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衡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0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衡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8月27日衡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建設美麗衡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編輯]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編輯]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綠化作業、物料運輸與堆放、礦產開採、石材加工等活動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編輯]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編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編輯]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編輯]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編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公安交通管理等其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編輯]

各類工業園、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編輯]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督促落實。[編輯]

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施工的,應當履行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裸露場地,超過三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不滿三個月的,應當採用防塵網等進行覆蓋。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工地圍擋外圍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主次幹道工地圍擋高度不低於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區域工地圍擋高度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的,採取其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設施和污水沉澱池,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工地;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運輸通道、材料加工區、設備堆場地面等區域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輔以噴淋灑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場地進行固化、覆蓋或者臨時綠化,不得有裸露土體;

(四)施工工地設置獨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築垃圾分類集中存放、遮蓋嚴密,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築廢棄物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乾淨,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防塵措施;

(五)土石方作業、地下工程作業、爆破作業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採取灑水抑塵或者濕法施工等措施,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六)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配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七)城區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施工單位在裝飾裝修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市政基礎設施施工中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的,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編輯]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編輯]

(三)施工現場採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車輛灑水沖洗;[編輯]

(四)路面基層養護期間採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編輯]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在四十八小時內恢復原貌,不得出現裸露地面;[編輯]

(六)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對通行的臨時道路進行硬化、灑水和清掃。[編輯]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置防護排架,並外掛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編輯]

(二)全程實行持續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但採取灑水或者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編輯]

(三)採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採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築物,爆破後立即採取相應防塵措施。 [編輯]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廠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硬化,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編輯]

(二)粉料倉上料口採用密閉接口裝置,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經常進行維護保養;[編輯]

(三)物料堆放場採取建設密閉或者半密閉罩棚、擋風牆等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物料採用防塵網(布)等覆蓋;[編輯]

(四)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置噴淋裝置或者其他抑塵設施;[編輯]

(五)設置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裝置;[編輯]

(六)污水漿通過沉澱池沉澱處理後重複使用,不能重複使用的,採取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城市主幹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並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編輯]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採取抑塵措施;[編輯]

(三)在乾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編輯]

(四)下水道清出的污泥當日清運。[編輯]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清掃保潔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產生的垃圾當日清運,不能當日清運的,採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採取灑水、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泥土平面應當低於路緣石;

(四)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五)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透水鋪裝或者對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的,採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

第十四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編輯]

(一)對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二)採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者傳送物料的,採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灑水系統等防塵措施; 

(四)碼頭堆場、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建築垃圾堆場、建築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場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採用先進工藝,防止揚塵污染,同時進行生態修復。[編輯]

從事石材加工活動應當設置封閉車間,並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編輯]

第十六條 城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防治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覆蓋或者硬化:[編輯]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置場、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等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處置場、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等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十八條 運輸渣土、垃圾、煤炭、砂石、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路線及通行時間行駛。[編輯]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在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應急措施。[編輯]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合執法機制,健全聯合執法制度,形成執法合力。[編輯]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制止揚塵污染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揚塵污染信息共享。[編輯]

第二十二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揚塵污染違法信息及處理結果,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編輯]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編輯]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在接到投訴舉報後及時處理。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根據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編輯]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物料堆場經營管理者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編輯]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所經營管理者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編輯]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編輯]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城市綠化作業施工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運輸車輛在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編輯]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或者石材加工經營者在礦產開採、石材加工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條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執法的,從其規定。[編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編輯]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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