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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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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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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萍鄉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萍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30日萍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和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與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建設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文明城市,打造「工運搖籃,小城大愛」城市品牌。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組織、督導和檢查。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基層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內容。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與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在公共場所,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衣着整潔,禮貌用語,不喧譁、干擾他人;

(二)觀看展覽、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等,遵守場館管理規定和禮儀規範;

(三)開展廣場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體活動,合理選擇活動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避免影響他人;

(四)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相互禮讓,依次排隊;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攜帶嬰幼兒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駕駛機動車時,有序通行,禮讓行人;

(七)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八)熱情好客,禮貌待人,做文明有禮萍鄉人;

(九)聚餐用膳,公勺公筷;

(十)節儉辦理婚喪嫁娶、節慶等事宜;

(十一)就醫時,遵守醫療秩序,醫患相互尊重,協商、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十二)旅遊時,尊重當地習俗、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旅遊設施和環境衛生。

第九條 在家庭鄰裡間,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家庭成員間相互扶持,平等相待,和睦相處;

(二)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

(四)鄰裡間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二)開展扶貧、濟困、救孤、賑災、優撫、助學、助醫、助殘、扶老等慈善活動;

(三)單位、個人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場所和便利條件;

(四)無償獻血,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工作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如廁等便利服務;

(六)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綠色低碳生活;

(二)不在禁止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三)愛護花草樹木,不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等公共綠地和綠化設施;

(四)不食用野生動物,不非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主動佩戴口罩;

(六)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按照道路標誌、標線行駛,不插隊,不逆行;

(二)駕駛機動車時不使用電話和上網;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主動避讓應急車輛;

(四)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

(五)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使用後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六)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其他車輛和人員通行,不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占用他人停車位;

(二)家庭聚會娛樂、房屋裝修等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寵物;

(四)其他維護社區和諧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持街道、院落整潔;

(二)家禽家畜集中圈養,及時清理糞便;

(三)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雜物;

(四)不違反規定垂釣、用電或者用藥捕魚;

(五)不違反規定建造墳墓;

(六)其他維護鄉村文明規範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文明上網,誠信用網,理性表達,有序參與; 

(二)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淫穢、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禮讓行人,隨意變道、加塞、不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燈光,亂停亂放;

(二)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

(三)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隔離欄;

(四)出租車駕駛員非法攬客、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五)違反規定堆放物品,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占用公共停車位;

(六)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擲物品;

(七)遛犬不牽繩、不及時清理犬糞;

(八)亂貼、亂塗小廣告;

(九)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

(十)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十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爭吵謾罵;

(十二)戶外廣告設施、店鋪招牌、標識,出現安全隱患、標識殘缺污損以及含有不健康內容。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誠信激勵、聯合執法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和設置下列促進文明行為的公共設施:

(一)道路、橋梁、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果殼箱,公共廁所,垃圾中轉、處理和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五)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

(九)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整潔有序。

第十九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誡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一)網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空間管理,淨化網絡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絡文明建設;

(二) 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開展法治教育,宣傳文明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文明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宣傳文明行為和職業道德,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推進農村環境治理,培育文明鄉風,提升農民精神面貌,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七)商務、文化廣電新聞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八)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誡。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通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旅遊、銀行、郵政、通信、醫療衛生、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並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樹立窗口文明形象,打造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絡等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設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刊登、播出文明行為公益廣告,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見義勇為人員、身邊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等先進人物。

鼓勵社會力量對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誡、投訴和舉報不文明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查處制度,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有保密要求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記錄,並可以作為榮譽表彰和獎勵的依據。

文明行為記錄製度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萍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十項規定,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在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打擊報復勸誡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萍鄉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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