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蕪湖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

[編輯]

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條例[編輯]

(2016年9月30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蕪湖鐵畫的保護和傳承,促進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蕪湖鐵畫的保護、傳承、創新和發展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蕪湖鐵畫,是指始創並根植於蕪湖,經三百多年的傳承和發展,以鐵為主要原料,通過剪、疊、鏨、鍛、鉚、焊、銼等多道工藝手工製作,其鍛制技藝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工藝美術品。

以鐵或者其他金屬為主要原料,兼收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製作的現代工藝美術品,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和資料的收購、傳承與展示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鍛制技藝的傳習以及製作人員的補助等事項。

第六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是保護和發展蕪湖鐵畫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法開展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本行政區域內的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辦理有關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蕪湖鐵畫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危害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九條 對在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蕪湖鐵畫鍛制技藝本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

(一)建立蕪湖鐵畫傳習基地,作為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場所;

(二)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三)資助代表性傳承人整理、出版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資料;

(四)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蕪湖鐵畫鍛制技藝講座、交流、研討等活動;

(五)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的展示、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與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對長期從事蕪湖鐵畫製作且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人員,由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組織評審,可以授予蕪湖鐵畫大師稱號。

第十三條 對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傳承工作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蕪湖鐵畫大師,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助。

依照前款規定獲得補助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傳授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參加與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有關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蕪湖鐵畫樣稿版權數據庫和蕪湖鐵畫原創作品、首發作品以及各類獲獎作品數據庫,開放數據庫中可以公開的信息,供公眾查閱。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開展數據庫信息採集工作,蕪湖鐵畫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和引導蕪湖鐵畫作品的著作權人利用數據庫信息依法維權或者開展版權交易。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命名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被認定為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的蕪湖鐵畫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蕪湖鐵畫優秀作品認定為蕪湖鐵畫珍品,並建立蕪湖鐵畫珍品名錄,向社會公布。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徵集、收購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資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設立蕪湖鐵畫博物館,收藏、展示蕪湖鐵畫珍品及相關實物、資料,宣傳蕪湖鐵畫的歷史。

蕪湖市博物館等相關公共文化機構應當設立蕪湖鐵畫展示廳,用於蕪湖鐵畫的宣傳和展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蕪湖鐵畫收藏、展示場館,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搜集、整理並保存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原始文獻、資料,編輯、出版蕪湖鐵畫名家名作、名人名畫選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編輯、出版蕪湖鐵畫歷代優秀作品圖文集,創作反映蕪湖鐵畫歷史文化、藝術人物的文化藝術作品。

第十八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恢復或者修建反映蕪湖鐵畫歷史、體現蕪湖鐵畫特色且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具備條件的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寫蕪湖鐵畫知識讀本,並納入全市中小學的素質教育內容。

鼓勵和支持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設置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專業和課程,與蕪湖鐵畫生產企業聯合建立蕪湖鐵畫人才實訓基地,培養蕪湖鐵畫專業人才。

第二十條 市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節慶、民俗等文化活動,宣傳或者展示蕪湖鐵畫。

市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場、公園、景區、特色街區、公交車站和公益廣告牌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宣傳或者展示蕪湖鐵畫。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蕪湖鐵畫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展示的蕪湖鐵畫及相關實物、資料;

(二)侵占、破壞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直接關聯的建築物、場所、遺蹟及其附屬物;

(三)危害蕪湖鐵畫保護與傳承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蕪湖鐵畫創新成果展覽和創意設計競賽,為蕪湖鐵畫的創新與發展提供服務平台。

第二十三條 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應當組織蕪湖鐵畫企業和蕪湖鐵畫製作人員參加國內外工藝美術、文化藝術博覽會。

第二十四條 對蕪湖鐵畫產業園、產業集群和產品集聚地的建設,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條 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蕪湖鐵畫大師和從事蕪湖鐵畫製作的工藝美術大師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的,享受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的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 鼓勵蕪湖鐵畫生產企業在繼承傳統工藝的基礎上研發新品種、新工藝,開發蕪湖鐵畫衍生品、宣傳品和適應現代生活需求的工藝美術品,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服務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蕪湖鐵畫藝術品收藏和拍賣市場。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蕪湖鐵畫藝術品評介、鑑賞和收藏活動。

鼓勵拍賣企業舉辦蕪湖鐵畫藝術品拍賣會。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具備參觀條件的蕪湖鐵畫生產、經營場所納入工業旅遊示範點。

鼓勵蕪湖鐵畫企業與旅遊企業合作,開發、製作旅遊工藝品,向旅遊者宣傳、介紹蕪湖鐵畫。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組織申請註冊蕪湖鐵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並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使用蕪湖鐵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

鼓勵蕪湖鐵畫企業申請註冊商標。

第三十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與蕪湖鐵畫相關的專利。

第三十一條 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蕪湖鐵畫行業促進機構應當推動蕪湖鐵畫產品各類標準的制定。

鼓勵蕪湖鐵畫生產企業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蕪湖鐵畫企業和其他企業合理利用蕪湖鐵畫鍛制技藝、開展創新與發展活動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蕪湖鐵畫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蕪湖鐵畫相關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二)侵害蕪湖鐵畫經營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妨害蕪湖鐵畫創新與發展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蕪湖鐵畫製作人員在申報市級或者縣級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並責令退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五條 蕪湖鐵畫鍛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參與蕪湖鐵畫鍛制技藝傳承工作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蕪湖鐵畫大師不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義務的,由市或者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停發依照本條例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未妥善保管其收藏、展示的蕪湖鐵畫及相關實物、資料,造成損毀或者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文化主管部門、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蕪湖鐵畫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所稱有關縣(區),是指鏡湖區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與蕪湖鐵畫相關的縣或者區。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