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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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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一九五一).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決議案
〔S/2017/Rev.1〕

  安全理事會,

  業已接到並閱悉聯合國駐印度及巴基斯坦代表Sir Owen Dixon關於其奉安全理事會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決議案八十(一九五〇)所執行任務之報告書,

  鑒悉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業已接受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之規定,並重申各該政府之願望,期求詹慕喀什米爾邦之未來以民主方法,取決於由聯合國主持之自由公正全民表決。

  並悉「全詹慕喀什米爾國民會議」大會曾於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七日通過一決議案,建議召開制憲大會,以決定「將來詹慕喀什米爾邦之政體與從屬問題」;並自負責當局之聲明中獲悉關於召開此項制憲大會之行動業已提出,而選出制憲大會代表之地區僅屬詹慕喀什米爾全境之一部分,

  提請有關政府及當局注意安全理事會一九四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決議案四十七(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六月三日決議案五十一(一九四八),一九五〇年三月十四日決議案八十(一九五〇),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中所載之原則,即詹慕喀什米爾邦最後處理應以民主方法,依聯合國主持之自由公正全民表決中表現之民意為依據,

  認定「全詹慕喀什米爾國民會議」大會所建議召開制憲大會一節及將來該大會為決定該邦全境或任何一部之將來政體與從屬之問題而可能採取之行動,均不能構成合於上述原則之該邦最後解決辦法,

  聲明堅信安全理事會於執行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基本責任時,職責所在,自應協助雙方,就喀什米爾糾紛獲致一圓滿之解決辦法,並信本案之及早解決,對於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關係至大,

  並自Sir Owen Dixon之報告書中獲悉當事雙方所以不能達成協議之主要異見係在:

  (子)在準備舉行全民表決前該邦解除軍備之辦法及程度,及

  (丑)爲確保全民表決之自由與公正,對該邦政府職權之行使所必須具備之管制程度;特:

  一.接受Sir Owen Dixon之請求,准其辭職,並對其行使任務期間之忠誠幹練,表示感激;

  二.決定另派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一人,接替Sir Owen Dixon;

  三.訓令該聯合國代表前往印度次大陸,並於與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會商以後,根據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之規定,解除詹慕喀什米爾邦之軍備;

  四.請當事雙方在實施詹慕喀什米爾邦之解除軍備中,與聯合國代表充分合作;

  五.訓令該聯合國代表於抵達印度次大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如其在提出報告之際,尙未據上列第三段實施解除軍備,或尙未獲當事雙方對實施解除軍備計劃之協議時,應即由該聯合國代表在雙方對前所接受之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之解釋及施行方面意見歧異之處,在其認為必須先予解決以圖解決軍備一事之實現者,陳報安全理事會;

  六.請當事雙方,遇其與聯合國代表之討論經聯合國代表認為未能達到完全之協議時,就聯合國代表依上述第五段所報告之意見歧異之處,接受公斷;此項公斷由國際法院院長與當事雙方磋商之後,指派公斷員或公斷團爲之;

  七.決定軍事觀察團仍應在該邦繼續工作,監督停火;

  八.請印度及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務必繼續恪守關於停火之協議,並促其盡力設法,務必造成並維持有利於促進繼續談判之氣氛,並不作有礙於公正和平解決之任何行動;

  九.請秘書長予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以爲實行本決議案規定所必須之服務及便利。


第五三九次會議以八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三(印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南斯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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