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8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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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8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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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6日
第787(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號決議和後來的所有有關決議,

重申它斷定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局勢構成對和平的威脅,重申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是安理會努力恢復該地區和平與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

深為關切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領土完整所受到的威脅,而該國作為聯合國會員國,享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各種權利,

又重申其全力支持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作為可能全面政治解決前南斯拉夫危機的框架,並支持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的工作,

回顧該會議決定審查建立人道主義安全區的可能性,

又回顧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在該會議框架內所作的承諾,

重申要求所有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同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全面合作,

注意到在該會議框架內至今所取得的進展,包括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總統1992年9月30日和1992年10月20日在日內瓦簽署的兩份《聯合宣言》;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總統和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總統1992年10月19日在日內瓦發表的《聯合聲明》;克羅地亞共和國總統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總統1992年11月1日在薩格勒布簽署的《聯合公報》;混合軍事工作組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設立;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憲法綱要草案的制定,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人權委員會特別會議任命調查前南斯拉夫境內人權情況的特別報告員的報告,其中明確指出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繼續發生大規模、有計劃地侵犯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

欣悉已按照1992年9月14日第776(1992)號決議,部署聯合國保護部隊增派的人員,保護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的人道主義活動,

深為關切據報告稱不斷有違反其1991年12月15日第713(1991)號第724(1991)號決議所規定禁運的事件發生,

還深為關切據報告稱有違反其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事件發生,

1.呼籲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的各當事方考慮以憲法綱要草案為基礎,談判國內衝突的政治解決,並在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的主持下,以綱要草案為基礎,繼續進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憲法安排的談判,應以不間斷地連續開會進行這項談判;

2.重申以武力奪取任何領土或採取「種族清洗」的任何做法,均屬非法而不能接受,不容許以此做法影響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憲法安排的談判結果;並堅持應使所有流離失所的人都能夠和平地返回他們原來的家園;

3.堅決重申要求所有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嚴格尊重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的領土完整,並申明不會接受任何違反此項要求片面宣布成立的實體或強加的各種安排;

4.譴責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所有各當事方、特別是波斯尼亞的塞爾維亞人準軍事部隊拒不遵守安理會過去各項決議,並要求它們和前南斯拉夫境內的所有其他有關方面立即履行這些決議規定的義務;

5.要求立即停止來自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外的一切形式的干涉,包括非正規部隊和人員滲入該國境內,並重申決心採取措施對付未履行第752(1992)號決議及安理會其他有關決議的要求的所有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包括所有部隊特別是克羅地亞軍人撤出、或接受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政府管轄、或解散或解除武裝的要求:

6.呼籲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境內各當事方履行它們的承諾,切實立即停止敵對行動,並在混合軍事工作組中不間斷地連續開會談判解除對薩拉熱窩和其他城鎮的封鎖,並使它們非軍事化,將重武器交由國際監管;

7.譴責一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事件,特別包括「種族清洗」的做法和蓄意阻撓向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平民運送食物和醫療用品,並重申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這種行為的人必須個人對這種行為負責;

8.欣悉1992年10月6日第780(1992)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專家委員會已經成立,請該委員會積極調查前南斯拉夫境內嚴重違反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和其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事件,尤其是「種族清洗」的做法;

9.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為了確保經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轉運的任何商品和產品不致違反第757(1992)號決議規定被改變目的地,禁止轉運原油、石油產品、煤、能源有關設備、鋼鐵、其他金屬、化學品、橡膠、輪胎、車輛、飛機和各種類別的馬達,除非這類轉運經第724(199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根據「無異議」程序個別明確批准;

10.又決定根據《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任何船舶的過半數股權或控制股權如果屬於在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境內或從該國對外營業的任何個人或機構,無論該船舶懸掛何國國旗,為執行安理會有關決議的目的,均應視為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的船舶;

11.呼籲所有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它們的任何出口品不致違反第757(1992)號決議規定被改運到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塞爾維亞和黑山);

12.根據《憲章》第七章和第八章採取行動,呼籲各國單獨地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根據安理會授權,採取符合具體情況的必要措施,攔截所有入港和出港的航海船舶,以便檢查和核對船上貨物和目的地,並確保嚴格執行第713(1991)號第757(1992)號決議的規定;

13.讚揚多瑙河各沿岸國作出努力,正在採取行動確保在多瑙河航運方面遵守第713(1991)號第757(1992)號決議,並重申各沿岸國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多瑙河的來往船舶符合第713(1991)號第757(1992)號決議的規定,包括採取符合具體情況的必要措施攔截此種船舶,以便檢查和核對船上貨物和目的地,並確保嚴格執行第713(1991)號第757(1992)號決議的規定;

14.有關國家單獨地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特別同秘書長協調向安理會提出根據第12和13段所採取行動的報告,以便利監測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15.所有國家根據《憲章》,向那些按照第12和13段單獨地或通過區域機構或安排採取行動的國家提供它們所需的援助;

16.認為為促進安理會各有關決議的執行,應在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邊界部署觀察員,並請秘書長儘快就此事項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17.呼籲所有國際捐助者向前南斯拉夫境內的人道主義救濟工作提供捐獻,支持聯合國機構間援助前南斯拉夫行動和呼籲統一方案,並按照目前認捐數額加快運送援助物資;

18.呼籲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同人道主義機構及聯合國保護部隊充分合作,確保將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安全運給需要這種援助的人,並重申要求各當事方和其他有關方面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合國人員和參與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其他人員的安全;

19.秘書長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其他有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機構協商,研究建立人道主義安全區的可能性和要求;

20.讚賞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會議指導委員會聯合主席提出的報告,並請秘書長繼續經常將事態發展和國際會議的工作情況通知安全理事會;

2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直到達成和平解決。


第3137次會議以13票對零票、2票棄權(中國、津巴布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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