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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3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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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63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632號決議
1989年2月1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63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9年2月16日
第632(198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有關決議,特別是1978年7月27日第431(1978)號、1978年9月29日第435(1978)號和1989年1月16日第629(1989)號決議

又重申第435(1978)號決議內的聯合國計劃仍然是唯一為國際所接受的和平解決納米比亞問題的基礎,

確認第629(1989)號決議第1段內的決定,即1989年4月1日為開始執行第435(1978)號決議的日期,

審議了秘書長1989年1月23日提出的報告和他1989年2月9日的解釋性說明,

考慮到秘書長解釋性說明第5段所載安理會所有成員向他作出的保證,

重申聯合國在納米比亞獨立前對納米比亞負有法律責任,

1.核可秘書長關於執行聯合國納米比亞計劃的報告和他的解釋性說明;

2.決定按照其第435(1978)號決議原定文本執行該決議,確保在納米比亞的情況能使納米比亞人民自由而不受恐嚇地參加由聯合國監督和控制的選舉進程,以期導致該領土早日獨立;

3.表示全力支持並保證同秘書長合作,以執行安全理事會根據第435(1978)號決議授予他的任務;

4.要求所有有關各方遵守它們對聯合國計劃的承諾,並同秘書長全力合作執行本決議;

5.秘書長隨時將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充分通知安全理事會。


第284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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