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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9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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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9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498號決議
1981年12月1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499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81年12月18日
第498(198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號決議,

研究了1981年12月11日秘書長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報告,並注意到其中所載的結論和建議,

注意到1981年12月14日黎巴嫩常駐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深信目前局勢的惡化對中東和平與安全會產生嚴重的後果,

1.重申第425(1978)號決議,其中安理會:

(a)要求嚴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的邊界以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b)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領土完整的軍事行動,並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領土撤出其部隊;

(c)決定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立即成立在安理會權力下的聯合國黎巴嫩南部臨時部隊,以求證實以色列部隊確已撤離,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並協助黎巴嫩政府確實恢復對該地區的有效統治,部隊由會員國提供的人員組成;

2.重申其以前的各項決議,特別是其一再提出的請有關各方嚴格尊重黎巴嫩的政治獨立、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要求;

3.重申安理會決心在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直至國際公認的邊界為止的整個行動地區內執行第425(1978)號決議,以便聯黎部隊完成其部署,並使聯合國停火監督組織能夠按照1949年全面停戰協定不受阻礙地恢復執行其正常任務;

4.籲請有關各方為鞏固安全理事會第490(1981)號決議所要求的停火而努力,並重申譴責一切違反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的行動;

5.籲請注意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內所載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認可的聯黎部隊的任務規定和一般準則,特別是:

(a)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完整而有效率的軍事單位來執行任務」;

(b)部隊「必須享有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為執行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隊「除非為了自衛,不得使用武力」;

(d)「自衛包括抵抗以強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會所規定的任務執行職責的行動」;

6.支持黎巴嫩政府在民政和軍事方面復興和重建黎巴嫩南部的努力,並特別支持黎巴嫩政府恢復對該區域的統治和在聯黎部隊的行動地區內部署大批黎巴嫩軍隊;

7.秘書長繼續同黎巴嫩政府磋商,擬定一個共同的分階段行動計劃,在聯黎部隊本任務期限內實施,以求徹底執行第425(1978)號決議,並定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8.決定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六個月,即至1982年6月19日止;

9.讚揚秘書長的努力、聯黎部隊的表現、部隊派遣國政府以及所有協助秘書長及其工作人員和聯黎部隊按照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會員國的支持;

10.決定繼續處理這個問題,並在兩個月內參照1981年12月14日黎巴嫩常駐代表給秘書長的信審査整個局勢。


第2320次會議以13票對0票,2票棄權(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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