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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6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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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6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64號決議
1974年12月13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6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364(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六日秘書長的報告(S/11568)中表示在現有的情況下,如果要在塞浦路斯維持停火和推進尋求和平解決辦法,仍舊需要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留駐該島來執行它目前承擔的任務,

注意到報告中所述該島現在的情況,

並注意到秘書長報告第81段所載的說明:有關各方已經表示同意他的建議,即安全理事會把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的留駐期限再延長六個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由於該島現在的情況,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仍需要聯塞部隊留駐塞浦路斯,

又注意到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七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1557)以及大會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第二二七五次全體會議一致通過的題為「塞浦路斯問題」的第3212(XXIX)號決議案文,

又注意到大會第3212(XXIX)號決議提出了若干原則,其目的在促進按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以和平方法解決塞浦路斯當前各項問題,

1.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號、三月十三日第187(1964)號、六月二十日第192(1964)號、八月九日第193(1964)號、九月二十五日第194(1964)號和十二月十八日第198(1964)號決議,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201(1965)號、六月十五日第206(1965)號、八月十日第207(1965)號和十二月十七日第219(1965)號決議,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220(1966)號、六月十六日第222(1966)號和十二月十五日第231(1966)號決議,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238(1967)號和十二月二十二日第244(1967)號決議,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247(1968)號、六月十八日第254(1968)號和十二月十日第261(1968)號決議,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266(1969)號和十二月十一日第274(1969)號決議,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281(1970)號和十二月十日第291(1970)號,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293(1971)號和十二月十三日第305(1971)號決議,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315(1972)號和十二月十二日第324(1972)號決議,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第334(1973)號和十二月十四日第343(1973)號決議,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第349(1974)號決議,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會議上表示的共同意見;

2.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第353(1974)號、七月二十三日第354(1974)號、八月一日第355(1974)號、八月十四日第357(1974)號、八月十五日第358(1974)號、八月十五日第359(1974)號、八月十六日第360(1974)號和八月三十日第361(1974)號決議;

3.敦促有關各方竭力克制,繼續並加緊其堅決合作的努力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目標;

4.再次延長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86(1964)號決議建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駐在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五年六月十五日為止,希望到那個時候,在最後解決方面已有足夠的進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減該部隊;

5.再次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在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繼續執行其任務方面給予充分合作。

第一八一〇次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通過。 1


1 一理事國(中國)未參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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