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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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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4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44號決議
1973年12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4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73年12月15日
第344(197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考慮到理事會以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第三三八(一九七三)號決議,決定中東衝突有關各方為執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四二(一九六七)號決議而進行的談判,應在「適當主持」下舉行,

注意到關於中東局勢的一次和平會議不久將在聯合國主持下在日內瓦召開,

1.表示希望該會議將作出迅速的進展,以求在中東建立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2.表示深信秘書長將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在和平會議上發揮充分而且有效的作用,並希望,如果各方面願意,秘書長將主持和平會議的進行;

3.秘書長將和平會議上談判的進展,適當地通知理事會,以便理事會能夠不斷審查這個問題;

4.秘書長對會議的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第1760次會議以10票贊成、4票棄權(法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通過。1


1 有一個成員(中國)未參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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