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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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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5(20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6(2021)號決議
S/RES/2616(2021)
2021年12月22日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942次會議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7(202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和宗旨,

嚴重關切世界許多地區的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行為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造成重大傷亡,助長不穩定和不安全,並繼續破壞安全理事會履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首要責任的成效,

關切非法販運和轉用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破壞法治和人權,有可能破壞國際人道法得以遵循,可能妨礙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並產生廣泛、不利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後果,

認識到,軍火禁運除其他外,旨在防止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內的軍火及相關物資非法流入被安全理事會認定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衝突局勢,因而有助於遵循國際人道法,保護平民安全,防止危及平民,包括防止對婦女產生特別巨大的影響,諸如加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防止對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影響,並有助於維持和平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回顧安理會的相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還認識到安全理事會授權實施的每項軍火禁運都是針對具體情況,須由安理會定期審查,

強調,本決議關於處理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而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轉用軍火及相關物資問題的規定,應根據《聯合國憲章》加以解釋,

肯定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對於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所作出的重要貢獻,指出各個專家組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在各自任務範圍內以及其他相關的聯合國實體有必要改善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行為的信息的交流,

譴責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有違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而非法流動,包括導致向恐怖主義分子和犯罪分子等非國家行為體提供此類軍火及相關物資以及這些非國家行為體之間相互提供,並導致破壞會員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對和平與穩定的嚴重威脅,促請會員國防止和破除此類武器採購網絡,

強調指出會員國必須及時提供和交流關於可能違反軍火禁運情形的最新信息,以便查明和打擊非法販運來源和供應鏈,

認識到必須建設會員國的能力,以便他們能收集關於使用假證件逃避檢查和協助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制裁的那些網絡的各方面信息,包括關於涉嫌販運者和販運路線、涉嫌非法金融交易以及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的中介活動或轉用的信息,

歡迎會員國之間開展合作,包括開展聯合邊境活動,着力防止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禁運的軍火販運,

讚賞地肯定政府間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作出的努力,包括通過區域舉措、戰略和行動計劃,以支持會員國有效執行安全理事會實施的軍火禁運,支持開展能力建設,以防止和應對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禁運的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非法轉用,

重申,位於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軍火禁運的會員國或區域內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擁有安理會授權的其他相關實體可經安理會授權,在以下領域為東道國政府提供適當的專門知識和能力建設協助:收繳武器,實施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加強實體安保和儲存管理,建立記錄和追查能力,建立國家進出口管制系統,加強邊境安全,並加強司法機構和執法能力,

敦促全面有效地執行《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確認該綱領對就此問題作出的國際努力的重要貢獻,

指出,會員國,特別是處於衝突和衝突後局勢的國家,對軍火、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進行標識、追查和記錄,可有助於發現違反適用的軍火禁運的行為,查明儲存管理方面的薄弱環節,為此進一步敦促充分有效地執行《使各國能夠及時可靠地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國際文書》(《國際追查文書》),

強調指出必須協助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軍火禁運的會員國監測和管控軍火儲存,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以便防止恐怖主義分子、犯罪分子和其他未經授權的接受者等非國家行為體搶劫或獲取國家儲存的軍火,

肯定安全理事會各個制裁委員會的指導,包括通過不具約束力的準則作出的指導,對會員國遵守作出制裁規定的相關決議中的規定和履行其中規定的義務所具有的價值,

強調指出,會員國為遵守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而採取的措施,包括打擊非法販運和轉用軍火及相關物資以及打擊非法融資的措施,必須遵守會員國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承擔的義務,還強調指出,會員國必須根據國內法律並通過國內當局充分處理這一事項,

敦促會員國在打擊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禁運而非法販運和轉用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的方案決策和執行進程中,把考慮到非法販運武器流動對婦女和兒童所造成的尤其嚴重影響的視角納入主流,認識到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所有這些努力的重要性,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1年9月30日提交安理會的題為「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報告(S/2021/839)中所載建議,

1. 決定在延長位於安全理事會授權實施軍火禁運的地方的相關和平行動的任務期時根據個案情況,酌情考慮和平行動在各自行動區是否以及如何能支持相關國家當局打擊違反軍火禁運而非法轉讓和轉用軍火行為;

2. 又鼓勵各個和平行動和相關聯合國實體酌情並根據各自任務規定,應東道國國家主管當局請求,協助加強東道國主管當局收集數據的能力和培訓,以打擊非法轉讓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的行為;

3. 強調安理會在評估是否可能解除軍火禁運時,將妥善考慮到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禁運的國家有效控制其現有軍火和彈藥儲存和今後進口的能力,以期防止此類武器轉入非法市場;

4. 強調指出,視每項軍火禁運的特定豁免規定,根據豁免並作為對安全或解除武裝工作的援助而供應、出售或轉讓的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不得轉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指定最終用戶或相關禁運明確允許的其他用戶以外的各方使用,不得用於相關禁運具體或明確允許的最終用途以外的用途;

5. 鼓勵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禁運的國家作為一項最佳做法建立基線軍火庫存制度,在聯合國軍火禁運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同時實行的情形中建立軍火標識和登記制度;

6. 鼓勵會員國確保按照所加入的國際和區域文書的要求制定適當的標識和保存記錄措施,以追查小武器和輕武器等軍火,並考慮如何酌情並應請求為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禁運的國家的鄰國提供最佳協助,以防止和發現違反禁運的非法販運和轉用行為;

7. 鼓勵酌情在陸地、空中和海上開展區域合作,以發現和防止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的行為,並及時向相應的制裁委員會報告違反行為;

8. 會員國,特別是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軍火禁運的會員國,與相應的專家小組充分合作,還強調指出,必須隨時並儘可能允許這些專家小組對違反相關禁運而非法轉讓的繳獲軍事裝備進行檢查或為專家小組提供樣品;

9. 申明安理會決心酌情並根據適用的制裁製度指認參與安理會授權實施的禁運所禁活動的個人;

10. 鼓勵會員國對向安理會授權予以實施禁運的國家出口可在市場上獲得且可能被經指認的個人和實體或武裝團體違反有關禁運而使用的武器系統零部件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11. 鼓勵有能力的會員國以及相關國際組織為國家海關、邊境管制和其他此類相關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培訓,以便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禁運進行檢查;

12. 確認會員國與私營部門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互動協作並分享關於作出軍火禁運規定的決議所載規定和義務的執行和履行情況信息是有裨益之舉;

13. 秘書長在定期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國別報告中酌情考慮提出關於以下方面的建議:位於安全理事會授權實施軍火禁運的地方的相關和平行動和相關聯合國實體根據各自任務規定可執行哪些任務以協助相關國家當局,特別是在監測上述禁運、查明非法軍火來源、追查扣押、發現和交出的軍火等方面,以及為支持相關制裁委員會專家小組而可執行的任務;

14. 秘書長在根據第2220(2015)號決議提交的兩年期報告中列入進一步信息,說明違反安理會授權實施的軍火禁運而非法販運和轉用問題的總體趨勢,並就此問題提出進一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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