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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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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610(202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1(2021)號決議
S/RES/2611(2021)
2021年12月17日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935次會議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理會第2612(2021)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1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國際恐怖主義及其對阿富汗構成的威脅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2(2012)、2083(2012)、2133(2014)、2160(2014)、2255(2015)、2501(2019)、2513(2020)、2557(2020)和2596(2021)號決議,以及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堅定致力於阿富汗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

重申支持一個和平、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重申必須打擊阿富汗境內恐怖主義,包括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團體,並再次要求,阿富汗領土不得用於威脅或攻擊任何國家、策劃或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庇護或訓練恐怖主義分子,要求任何阿富汗團體或個人不得支持在任何國家領土內活動的恐怖主義分子,

重申支持打擊非法生產毒品、從阿富汗非法販運毒品和向阿富汗非法販運化學品前體等活動,知悉阿富汗境內販毒非法收益是威脅區域和國際安全的恐怖主義團體和非國家行為體的籌資來源,認識到參與麻醉品交易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恐怖主義團體和非國家行為體的威脅繼續對阿富汗安全與穩定構成威脅,

着重指出,所有各方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包括與保護平民有關的義務,重申維護人權的重要性,包括婦女、兒童以及弱勢群體和少數群體成員的人權,

重申需確保現行制裁製度有效促進當前為在阿富汗實現可持續和包容的和平、穩定與安全作出的努力,指出適時對制裁進行審查的重要性,

認定阿富汗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重申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人權、難民和人道法,採取一切手段消除這一威脅,為此強調指出聯合國在此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措施

1. 決定,所有國家應繼續對在第1988(2011)號決議通過之日前被指認為塔利班的個人和實體以及第1988號決議第30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在1988制裁名單(「名單」)中指認的其他威脅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採取第2255(2015)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2. 決定,為協助委員會執行任務,第1526(2004)號決議第7段所設的1267/1988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監測組)應在現有任務期於2021年12月期滿後繼續支持委員會12個月,有關任務規定見本決議附件,還請秘書長為此做出必要安排,重點指出,必須確保監測組獲得必要的行政和實務支助,以便在作為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的委員會的指導下,有效、安全和及時完成任務,包括在高風險環境中履行關照義務;

3. 指示監測組收集關於不遵守第2255(2015)號決議所規定措施之情形的信息,向委員會通報此類情形,並在接獲會員國請求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鼓勵委員會成員處理不遵守措施的情形並提請監測組或委員會注意此類情形,還指示監測組向委員會提出處理不遵守情形的行動建議;

4. 決定積極審查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並視需要考慮作出調整以支持阿富汗的和平與穩定;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根據本決議第3段,監測組應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職責如下:

(a) 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提交全面、獨立的年度報告,說明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況,包括就如何更好地執行這些措施和可能採取的新措施提出具體建議;

(b) 協助委員會定期審查名單上名字,包括代表作為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的委員會出差和與會員國聯繫,以編制委員會關於某一列名的事實與情況記錄;

(c) 協助委員會後續了解向會員國提出的索取信息請求,包括索取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執行情況信息;

(d) 視需要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全面工作方案供審查和批准,監測組應在方案中詳細說明為履行職責打算開展的活動,包括擬代表委員會進行的差旅;

(e) 代表委員會收集關於不遵守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之情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從會員國收集信息,與有關各方接觸,主動和應委員會要求進行個案研究,並就這些不遵守情形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供委員會審查;

(f) 向委員會提出可供會員國採納的建議,以幫助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和準備擬在名單中增列的內容;

(g) 協助委員會審議列名建議,包括匯編並向委員會分發有關擬議列名的資料,以及編寫第2255(2015)號決議第26段所述的列名理由簡述草稿;

(h) 提請委員會注意可能成為除名理由的新情況或值得注意的情況,例如公開報道的已死亡人員信息;

(i) 在根據經委員會批准的監測組工作方案前往選定會員國之前與會員國磋商;

(j) 按委員會指示鼓勵會員國提名和提交更多識別信息,以供列入名單;

(k) 在確定可增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除名的個人或實體時,酌情與委員會或任何相關會員國磋商;

(l) 向委員會提交更多的識別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協助委員會盡力使名單跟上情況變化和儘可能準確;

(m) 核對、評估、監測和報告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包括阿富汗主要機構的執行情況以及任何能力援助需求;酌情進行個案研究;按委員會指示深入探討任何其他相關問題;

(n) 與會員國和其他相關組織和機構磋商,包括與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和其他聯合國機構磋商,並定期在紐約及各國首都與各國代表進行對話,考慮他們的意見,尤其是關於本附件(a)段提及的監測組報告中可能述及的任何問題的意見;

(o) 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密切合作,定期與會員國和其他相關組織,包括上海合作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和海上聯合部隊,就毒品販運與那些可根據第2255(2015)號決議第1段列入名單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之間的聯繫問題進行對話,並按委員會要求提交報告;

(p) 作為監測組定期全面報告的一部分,就監測組根據第2160(2014)號決議附件(p)段提交的特別報告提供最新信息;

(q) 與會員國的情報和安全機構磋商,包括通過區域論壇進行磋商,以便促進信息交流,加強各項措施的大力執行;

(r) 與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私營部門相關代表磋商,了解資產凍結措施的實際執行情況,並提出旨在加強凍結措施的建議;

(s) 與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伊黎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和聯合國其他相關反恐機構密切合作,提供關於會員國針對綁架和劫持人質以獲取贖金問題採取的措施和這方面相關趨勢和情況發展的信息;

(t) 與會員國、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私營部門和相關非金融行業和職業的相關代表磋商,並與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及其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形式區域機構全球網絡在內的相關國際組織磋商,以提高對制裁的認識,協助按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資產凍結的建議6及其相關準則的規定執行各項措施;

(u) 與會員國、私營部門和其他國際組織的相關代表,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空運協會)、世界海關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的代表磋商,以提高對切實執行旅行禁令(包括利用民航運營者向會員國提供的預報旅客資料)和資產凍結措施的認識和了解,並提出加強執行這些措施的建議;

(v) 與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及私營部門相關代表磋商,商討簡易爆炸裝置對阿富汗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威脅,提高對這一威脅的認識,並按照本附件(a)段規定的各自職責,提出消除這一威脅的適當措施建議;

(w) 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合作,以提高對各項措施的認識,推動遵守這些措施;

(x) 與國際刑警組織和會員國合作,獲取列入名單者的照片和體徵描述,並在有其他生物特徵數據和簡歷資料時,根據相關國家立法獲取這些數據和資料,供列入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特別通告,並就新出現的威脅交流信息;

(y) 按第1699(2006)號決議所述,應請求協助安全理事會其他附屬機構及其專家小組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

(z) 協助委員會應會員國請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以加強執行各項措施;

(aa) 以口頭和(或)書面通報的形式,定期或應委員會要求,向委員會報告監測組工作情況,包括走訪會員國和監測組活動情況;

(bb) 研究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目前對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所構成威脅的性質和應對威脅的最佳措施,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包括為此而根據委員會確定的優先事項,與相關學者、學術機構和專家進行對話;

(cc) 酌情收集關於依據第2255(2015)號決議第20段獲得豁免後進行旅行的信息,包括從相關會員國收集信息,並向委員會報告;

(dd) 委員會確定的任何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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