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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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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09(20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0(2018)號決議
2018年4月10日安全理事會第822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2411(201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海地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2350(2017)2313(2016)2243(2015)2180(2014)2119(2013)2070(2012)2012(2011)1944(2010)1927(2010)1908(2010)1892(2009)1840(2008)1780(2007)1743(2007)1702(2006)1658(2006)1608(2005)1601(2005)1576(2004)1529(2004)1542(2004)號決議,

認識到海地過去一年來通過和平移交權力,包括在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聯海穩定團)的支持下,為實現穩定和民主、加強安全和改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鞏固海地民主體製取得重大進展,

重申對海地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認識到總體安全局勢自第2350(2017)號決議通過以來一直保持穩定,從而使聯海穩定團得以結束任務、縮減軍事能力並向聯合國海地司法支助特派團(聯海司法支助團)有序過渡,

注意到聯海司法支助團的作用是協助海地政府各部門加強法治機構,進一步發展海地國家警察,使其能夠改善海地安全環境,開展人權監測、報告和分析,強調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支持海地的長期安全與發展,特別是建設政府的能力,鞏固和擴大過去幾年取得的成就,同時鼓勵海地當局應對長期存在的不穩定風險,

回顧其第1645(2005)2282(2016)號決議,重申政府在執行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戰略方面負有首要責任,必須應對海地相互關聯的各種挑戰,重點指出可持續發展對建設和平和保持和平的推動作用,在這方面,強調國家自主和包容十分重要,民間社會也可發揮重大作用,推進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各項目標,確保兼顧社會各階層的需要,

承認海地繼續面臨重大人道主義挑戰,申明海地在重建方面取得進展及其社會和經濟發展對於實現持久和可持續穩定至關重要,為此要提供有效和協調一致的國際發展援助,增強海地利用這些援助的體制能力,

重申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同時,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層面的可持續發展,包括在政府主導下並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努力減少和防備風險,減輕海地面對自然災害的極其脆弱性,

重申支持聯海司法支助團酌情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合作,繼續協助政府根據第2388(2017)號決議有效應對人口販運問題,並根據國際法打擊海地的其他形式有組織犯罪,即毒品和武器販運活動,

回顧大會關於聯合國「應對海地霍亂問題的新做法」的第A/RES/71/161號決議,注意到在減少疑似霍亂病例方面繼續取得進展,重申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支持聯合國在海地防治霍亂的努力,

強調政府及其國際和區域夥伴必須切實支持2017-2021年海地國家警察戰略發展計劃,使國家警察能夠更好地為應對擾亂公共秩序情況和管理安全威脅做好準備,減少對國際支助的需求,

回顧2378(2017)2382(2017)號決議請秘書長確保將維和行動成效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用於按照明確和妥善確定的基準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

認識到加強國家人權機構,包括尊重公平審判權、促進司法救助、打擊腐敗和有罪不罰現象、打擊犯罪、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確保問責和尊重人權,包括婦女和兒童的人權,對於促進海地的法治和安全都至關重要,

申明聯海司法支助團和國家工作隊必須密切協調,敦促聯海司法支助團按照設有基準的兩年期撤出戰略,與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設法填補能力缺口,為聯海穩定團縮編做好準備,還敦促聯海司法支助團、國家工作隊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與政府進行協商,在移交責任過程中密切協調,

歡迎秘書長2018年3月20日的報告(S/2018/241),包括設有基準的撤出戰略,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海司法支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19年4月15日,以協助政府加強海地法治機構,進一步支持和加強海地國家警察,開展人權監測、報告和分析,並打算審查是否需要酌情延長;

2. 重申在強化海地法治框架內加強司法部門和國家警察的能力,對於促使政府及時充分負起責任,滿足國家安全需求至關重要;

3. 決定聯海司法支助團警察部分2018年10月15日前維持7支建制警察部隊和295名單派警察,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將聯海司法支助團警察部分縮減至5支建制警察部隊,2019年4月15日前維持295名單派警察,任何削減都將考慮到不斷變化的海地安全局勢並作相應調整;

4. 秘書長自2018年6月1日起每隔90天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執行情況,包括任何未能執行任務的情況及就此採取的措施;

5. 還請秘書長與政府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合作,在其2018年6月1日的報告中,進一步提出與國家工作隊協調實現秘書長2018年3月20日報告中兩年期撤離戰略所述各項基準的具體日期和指標,以及向政府移交任務和責任的目標;

6. 秘書長在自2018年6月1日起提交的90天報告中,向安理會報告設有基準的撤離戰略的執行進展,這些報告中應包括為實現基準而設定的指標、時間節點和具體目標的完成進展,以及該戰略中的支助團人員配置情況;

7. 鼓勵政府與聯海司法支助團合作,根據支助團授權中的法治任務,並按照設有基準的兩年期撤離戰略,開展除其他外落實基準工作,包括通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草案,加強海地司法和懲戒系統,加強司法、懲戒和警察部門的內部監督和問責機制,建立常設選舉委員會,通過《法律援助法》,解決審前長期羈押問題,以及努力開展減少社區暴力工作;

8. 還請秘書長與國家工作隊協調,在其2018年9月1日的報告中向安理會報告向政府移交任務和責任的最新時間表,以便至遲於2019年10月15日,同時以兩年期撤出戰略為基礎,縮減支助團任務,適當擴大國家工作隊的相關活動和方案編制工作;

9. 秘書長至遲於2019年2月1日派遣一個戰略評估團前往海地,並在此基礎上,在至遲於2019年3月1日提交的第4份90天報告中,就聯合國今後在海地的作用向安理會提出建議,包括關於縮編和撤離的任何建議;

10. 申明打算根據安全理事會對實地安全狀況的審查結果和海地確保穩定的總體能力,考慮最早從2019年10月15日起撤出聯海司法支助團,向一個非維和性質的駐海地的聯合國存在過渡;

11. 特別指出政府迫切需要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必要時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確保國家警察和司法機構尊重和保護人權,這是海地穩定的一個基本要素,促請聯海司法支助團按照其有關任務提供監測和協助;

12. 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在政治上發揮斡旋和倡導作用以確保充分執行任務,包括與政府密切協調製定政治戰略,以期應對各種政治挑戰,逐步實現法治並為取得系統性進展創造勢頭;

13. 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海司法支助團與政府密切協調,並促請政府協助聯海司法支助團履行任務和發揮職能;

14. 授權聯海司法支助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支持和加強國家警察;

15. 還授權聯海司法支助團在其能力範圍內,視需要保護部署區內面臨迫在眉睫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16. 秘書長確保聯海司法支助團繼續有能力,包括有適當的航空資產和醫療手段,迅速將安全部隊部署到海地全境以支持國家警察;

17. 重申聯海司法支助團在執行任務期間必須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主流化這個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協助政府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地參加和參與各級工作並享有代表權;

18.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制定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落實行動準備保障和業績改進政策,開展任務執行情況審查,包括警察特遣隊任務執行情況,並利用維和能力準備系統,確保業績數據為聯合國人員的部署、休整和回國提供依據,促請秘書長為此繼續努力;

19. 回顧其第2272(2016)號決議及聯合國所有其他相關決議,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海司法支助團所有人員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繼續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警察派遣國加倍努力防止不當行為,確保以可信和透明方式對涉及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進行適當調查,確保追究負責者的責任;

20. 表示打算繼續審查海地的狀況,考慮視需要調整聯海司法支助團的任務和警力,以維護海地在實現持久安全和穩定方面已取得的進展;

2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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