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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33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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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17


第 2339(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2017 年 1 月 27 日第 7872 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 2121(2013)、 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 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和 2272(2016)號決 議以及 2014 年 12 月 18 日(S/PRST/2014/28)、2015 年 10 月 20 日(S/PRST/2015/17) 和 2016 年 11 月 16 日(S/PRST/2016/17)的主席聲明,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並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中非共和國負有保護境內所有人不受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

關切地注意到中非共和國的安全局勢雖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很脆弱,因為仍有武裝團體和其他武裝搗亂分子,暴力行為持續不斷,國家安全部隊缺乏能力,國家在中非共和國各地的權力有限,衝突的根源繼續存在,

強調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任何持久解決辦法,包括有關政治進程,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並應優先注重通過開展一個讓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出走的人參與的包容進程,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的和解,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採取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措施,在中非共和國實現穩定與和解,包括採取具體步驟在中非共和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的權力;在全國各地恢復執法機構和刑事司法系統,包括監獄系統,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通過適當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加快改革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以建立多族裔和專業的共和國安全部隊;切實開展包容各方的武裝團體(包括以前與之有關聯的兒童)的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工作(復員遣返方案);建立運行良好的公共財政管理,以支付國家運作的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重振經濟,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與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和歐洲聯盟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中非培訓團)協作,在挑選合格的復員人員編入國家安全和國防部隊的過程中,為武裝團體成員,無論是反砍刀組織成員還是前塞雷卡成員,提供平等的機會,並確保所有省份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士兵都有平等機會進行登記和接受簡化核查,

着重指出必須在中非共和國重建多族裔和專業的共和國國家軍隊,在這方面 確認歐盟中非培訓團開展的工作,並歡迎中部非洲經濟和貨幣(中非經貨共同體) 成員國打算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並與歐洲聯盟培訓團協作,協助培訓國家安全 和國防部隊,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不讓違反相關國際法的人,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的 人加入中非共和國安全和武裝部隊,

歡迎秘書長承諾對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嚴格執行零容忍政策,嚴重關切有大 量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維和人員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強調部隊和警察派 遣國及中非穩定團迫切需要以可信和透明的方式迅速調查這些案件,追究有這些 刑事犯罪或不當行為的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防止這種剝削和虐待行為, 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歡迎秘書長 2016 年 9 月 29 日根據第 2301(2016)號決議提交報告(S/2016/824), 又歡迎第 2127(2013)號決議所設、經第 2134(2014)號決議擴大、並根據第 2262(2016)號決議延長任期的中非共和國問題專家小組提交的中期情況通報和最 後報告(S/2016/1032),並注意到專家小組的建議,

強烈譴責中非共和國境內持續不斷的暴力和不穩定、威脅使用暴力、侵犯踐 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襲擊聯合國維和人員、國 際部隊和人道主義人員;武裝團體一直不斷在班吉內外進行挑釁和報復;武裝分 子不讓人道主義物資和人員通行,繼續對平民面臨的嚴峻人道主義局勢產生不利 影響,阻礙將人道主義援助物資運送到弱勢民眾手裡,

強調迫切需要在中非共和國終止有罪不罰的局面,追究有這類行為的人的責 任,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已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 的罪行,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國家當局的請求於 2014 年 9 月 24 日立案調查 2012 年以來的指控罪行,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目前就此提供合作,

強調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國家司法體系,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 踏人權的人繩之以法,着重指出需要加強國家問責機制,包括進一步執行 2014 年 8 月 7 日關於臨時緊急措施的備忘錄以及 2015 年 6 月頒布的關於設立全國特 別刑事法庭的法律,以調查和起訴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犯下的嚴重罪行,回顧國際 社會繼續為中非共和國當局開展的這一工作提供支持的重要性,

強調那些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威脅或阻礙政治穩定與和 解進程、攻擊平民和襲擊維和人員的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人,可能符合本決議所 述制裁的指認標準,

表示關切非法販運、買賣、開採和走私包括黃金、鑽石和野生動物在內的自 然資源對中非共和國的經濟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繼續威脅該國的和平與穩定,

注意到金伯利進程關於恢復中非共和國毛坯鑽石的出口的行政決定、該決定 附件中的業務框架和金伯利進程監測小組開展的工作,確認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金 伯利進程作出非凡努力,通過預先設立「守規區」以負責任的方式逐步讓中非共 和國重新融入全球鑽石貿易,

關切地注意到專家小組在最後報告中得出結論認為,上帝抵抗軍(上帝軍)仍 然活躍在中非共和國境內,已與其他武裝團體建立聯繫,並正在通過開採和買賣 包括黃金、鑽石和被盜獵野生動物在內的自然資源創收,

還關切地注意到該區域目前有跨國犯罪活動,強調中非共和國的局勢有可能 為更多的跨國犯罪活動,例如武器販運和使用僱傭軍,提供有利條件,並有可能 滋生激進網絡,

在這方面確認安理會規定的軍火禁運可以大大有助於在中非共和國及其所在 區域打擊武器和相關物資的非法轉讓,幫助衝突後建設和平、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 部門改革工作,回顧第 2117(2013)、2127(2013)、2220(2015)和 2262(2016)號決議,

表示嚴重關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使用此類 武器危害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威脅到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

重申所有會員國都必須充分執行第 2127(2013)、2134(2014)、2196(2015)、 2262(2016)號決議以及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它們有義務對第 2127(2013)號決 議所設制裁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指出切實執行制裁製度非常重要,包括鄰近國家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 這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鼓勵努力在制裁製度涉及的所有方面進一步加強合作和執 行力度,

關切地注意到據說受制裁個人違反旅行禁令在該地區旅行,着重指出委員會 可以認定那些蓄意協助受制裁者違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人或實體符合制裁指 認標準,

歡迎制裁委員會主席和安全理事會主席通過與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接 觸,努力支持和加強第 2262(2016)號決議規定措施的執行工作,並為此欣見委員 會主席和成員 2016 年 5 月前往中非共和國,

歡迎 2016 年 11 月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國際支持會議的成果和會上宣布的認捐, 鼓勵會員國迅速兌付這些認捐,並鼓勵在定於 2017 年 2 月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 的非洲聯盟聲援中非共和國大會上進一步認捐,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和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武器禁運[編輯]

1. 決定,從現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會員國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 阻止從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領土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 接或間接向中非共和國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武 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 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 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人員(無論其是否來自本國境內),並決定這 一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a) 專為支助部署在中非共和國的中非穩定團、非洲聯盟區域特混部隊(非盟特混部隊)、歐洲聯盟特派團和法國部隊提供的或供其使用的物資;
  • (b)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協同中非穩定團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供應的、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非致命性裝備和提供援助,包括業務和非業務培訓,並請中非穩定團在向安理會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這一豁免對安全部門改革的促進作用;
  • (c) 事先由委員會核准,為了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加強共同邊境地區的安全而由乍得或蘇丹部隊帶入中非共和國並僅供中非共和國、乍得和蘇丹 2011 年 5 月23 日在喀土穆組建的三方部隊在國際巡邏中使用的物資;
  • (d) 委員會事先批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物資,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
  • (e) 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中非共和國、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 (f) 經提前通知委員會,只供在桑加河三國保護區進行國際巡邏以防止偷獵、販運象牙和武器以及其他違反中非共和國國家法律或中非共和國的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而使用的小武器和其他相關裝備;
  • (g) 事先由委員會核准,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包括國家文職執法機構提供、僅用於支持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軍火及其他相關致命性裝備;
  • (h) 經委員會事先批准出售或供應的武器和相關物資、或提供的援助或人員;

2.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並決定所有會員國在發現本決議第 1 段禁止的物 項時,沒收、登記並處置(例如銷毀、使其無法使用、儲存或移交給原產國或目 的地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處置)本決議第 1 段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 還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應配合這些努力;

3. 再次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在中非穩定團和國際夥伴的協助下,處理中非 共和國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問題,確保收 繳和/或銷毀多餘、被沒收、無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強調必須將這些 事項列入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遣返方案;

4. 大力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中非穩定團、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 和其他國際夥伴的支持下加強其能力,根據國際最佳做法和準則儲存和管理其擁有 的武器和彈藥,包括從中非穩定團庫存中收取的武器和彈藥,同時確保對接收這些 武器和彈藥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和內政部部隊進行充分訓練和審查;

旅行禁令[編輯]

5. 決定,從現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會員國均應繼續採取必要措施, 防止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 國民入境,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加強同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分享;

6. 鼓勵會員國酌情並按照國內法及適用的國際法律文書和框架文件,要求 在其境內營運的航空公司將旅客信息預報提供給國家主管部門,以發現從本國領 土出發的被委員會指認的人或試圖通過乘坐民航飛機入境或過境的被委員會指 認的人;

7. 還鼓勵會員國酌情並依照國內法和國際義務向委員會報告這些人將從 其領土出發,或企圖入境或過境的情況,並將這一信息與這些人的居住國或國籍 國分享;

8.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在採取上文第 5 段規定的措施時,根據國內法和慣 例,儘快不讓虛假、偽造、被竊、丟失的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以及失效的外交護 照繼續使用,並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數據庫與其他會員國分享這些證件的信息; 9. 鼓勵會員國在獲得委員會指認的要列入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理事 會特別通告的人的照片和其他生物鑑別信息時,根據本國的立法進行提交;

10. 決定,上文第 5 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a) 如果委員會逐案認定此類旅行從人道主義需求,包括宗教義務角度來看有正當的理由;
  • (b) 必須為履行司法程序入境或過境;
  • (c) 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給予豁免會有助於實現在中非共和國促成和平與民族和解以及該區域實現穩定的目標;

11. 強調違反旅行禁令的行為可能破壞中非共和國的和平、穩定或安全,指 出委員會可以認定那些蓄意協助列入名單者違反旅行禁令外出旅行的人符合本 決議規定的指認標準,促請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就執行旅行禁令事宜與委員會 及專家小組合作; 資產凍結

12. 決定,從現在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所有會員國均應繼續毫不拖延地凍 結其境內由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代表它們或按它們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團 體或由它們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 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繼續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 均不向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為了讓這些個人或實體受益,提供任何資金、 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3. 決定,上文第 12 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會員國認定的下列資金、 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 (a) 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公用事業費,或完全用於支付與提供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規費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 (b) 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批准;
  • (c) 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員會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14. 決定,會員國可允許在已依照上文第 12 段規定凍結的賬戶中存入這些 賬戶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據這些賬戶在受本決議各項規定製約之前訂立的合 同、協定或義務應該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種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須受這些 規定的制約並予以凍結;

15. 決定,上文第 12 段中的措施不應妨礙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其在被 列名前簽訂的合同支付應該支付的款項,條件是相關國家已認定該項付款不是直 接或間接付給根據上文第 12 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 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 產或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員會;

指認標準[編輯]

16. 決定,第 5 和 12 段中的措施應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參與破壞中非共和 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威脅或阻礙政治 過渡進程或穩定與和解進程的行為或助長暴力的行為;

17. 為此還決定上文第 5 和 12 段所述措施也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下述行 為的個人和實體:

  • (a) 違反第 2127(2013)號決議第 54 段規定並經本決議第 1 段延長的武器禁運,或直接或間接為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供應、出售或轉讓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關物資,或與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的暴力活動相關的技術諮詢、培訓或援助,包括籌資和財務援助;
  • (b) 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中非共和國境內違反有關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侵犯或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攻擊平民、出於族裔或宗教原因發動襲擊、襲擊學校和醫院、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
  • (c) 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中非共和國境內性暴力和基於性別暴力的行為;
  • (d) 在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中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
  • (e) 以非法開採或買賣中非共和國境內或來自中非共和國的自然資源(包括鑽石、黃金、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產品)的方式,為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提供支助;
  • (f) 阻礙向中非共和國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或阻礙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獲取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 (g) 參與籌劃、指揮、贊助或發動針對聯合國特派團或派駐的國際安全部隊,包括中非穩定團、歐洲聯盟特派團和為其提供支助的法國部隊的襲擊;
  • (h) 擔任委員會根據第 2134(2014)號決議第 36 或 37 段、第 2196(2015)號決議第 11 或 12 段、第 2262(2016)號決議第 12 或 13 段或本決議指認的實體的領導人,或向委員會根據第 2134(2014)號決議第 36 或 37 段、第 2196(2015)號決議第11 或 12 段、第 2262(2016)號決議第 12 或 13 段或本決議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由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提供協助,或以其名義或按其指示行事;

18. 歡迎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成員國採取措施執行 2010 年《盧薩卡宣言》 核可的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區域倡議,包括推動經濟行為體採用經合組織 《關於來自受衝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的礦產品負責任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準則》等 盡職調查框架,並鼓勵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繼續提高對盡職調查導則 的認識;

制裁委員會[編輯]

19. 決定製裁委員會的任務規定應適用於第 2127(2013)號決議第 54 和 55 段 和第 2134(2014)號決議第 30 和 32 段規定的、經本決議延長的措施;

20. 強調必須在必要時與有關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特別是鄰 國和區域各國定期協商,以全面執行這一決議延長的各項措施,為此鼓勵委員會 考慮在適當可行時由主席和/或委員會成員訪問某些國家;

21. 鼓勵所有會員國,特別是鄰國和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 和中部非洲經濟和貨幣共同體(中非經貨共同體)成員國按照本決議第 1 段利用預 先通知和豁免程序,交還屬於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各類武器和相關材料,或提 供與中非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國防部隊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或其他援助, 並在這方面請專家小組根據該決議執行部分第 28(b)段提供必要的援助;

22. 請委員會查明可能未遵守上文第 1、2、5 和 12 段規定的措施的情況, 確定處理每種情況的適當辦法,並請主席在依照下文第 37 段定期提交給安理會 的報告中,報告委員會就這個問題開展工作的進展;

23. 確認金伯利進程決定中非共和國可以恢復按金伯利進程規定的條件設 立的「守規區」出產的毛坯鑽石的買賣,注意到金伯利進程打算不斷向安全理事 會、委員會及其專家小組和中非穩定團通報它的決定,請金伯利進程監測小組主 席定期向委員會報告中非共和國金伯利進程監測工作組開展工作的最新情況,包 括就指定的「守規區」做出的決定和就中非共和國持有的毛坯鑽石存貨的買賣做 出的決定;

24. 呼籲該區域貿易中心和各國提高警惕,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恢復合法 貿易和受益於該國的自然資源;讚揚中非共和國採取特別措施,加強守規區出產鑽 石的可追蹤性,做到鑽石不讓使武裝團體受益或不被用來破壞中非共和國的穩定; 25. 鼓勵金伯利進程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合作並與專家小組協商,解決鑽石存 貨問題;

專家小組[編輯]

26. 表示全力支持根據第 2127(2013)號決議第 59 段設立的中非共和國問題 專家小組;

27. 決定把專家小組的任期延長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表示打算至遲於 2018 年 1 月 31 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儘快採取 必要的行政措施來支持小組的行動;

28. 決定專家小組的任務包括以下各項工作:

  • (a) 協助委員會完成本決議規定的任務,
  • (b) 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尤其是不遵守規定事件,包括應會員國請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
  • (c) 在與委員會協商後,至遲於 2017 年 7 月 30 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中期報告,並至遲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提交最後報告,說明第 2127(2013)號決議第 54和 55 段和第 2134(2014)號決議第 30 和 32 段規定的、經本決議第 1、2、5 和 12段延長的措施的執行情況;
  • (d) 向委員會通報最新進展,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或在小組認為必要時;
  • (e) 協助委員會完善和更新委員會根據上文第 16 和 17 段延期的標準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單中的信息,包括提供生物鑑別信息和公開公布的列名理由簡述的增列信息;
  • (f) 通過以下方式協助委員會:提供滿足上文第 16 和 17 段指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的信息,包括在獲得此類信息時向委員會上報,並在小組的正式書面報告中列入可能被指認者的名字、有關識別信息和關於個人或實體為何符合上文第 16和 17 段的指認標準的信息;
  • (g) 與中非共和國金伯利進程監測小組合作,以支持恢復中非共和國毛坯鑽石的出口,向委員會報告恢復貿易是否破壞中非共和國的穩定或是否讓武裝團體受益;

29. 請秘書處在 2017 年 5 月 30 日之前與歐盟培訓團和其他活躍在國家安全 部門改革領域的合作夥伴協作下,並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商下,向安全理事會提 供擬定基準的備選方案,以根據國家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進展情況,包括中非共 和國武裝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及其需要,評估武器禁運的措施,並提供補充信息, 介紹專家小組關於可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由安全理事會設立武器禁運工作組的建 議,包括工作組的組成、任務、運作、所需資源和對中非穩定團執行任務的影響, 並論述其他聯合國維和特派團以往的相同經驗;

30. 促請專家小組在安全理事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小組或專家組執行任務的 過程中與它們積極合作;

31. 表示尤其關切非法販運網絡據說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提 供資金和物資,鼓勵專家小組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特別注意對這些網絡進行分析;

32. 敦促中非共和國、臨近國家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其他成員國開展區 域合作,調查和打擊非法開採和走私包括黃金和鑽石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偷獵和 販運野生動物的區域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

33.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同專家小組合 作,保障小組成員的安全;

34. 還敦促所有會員國和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為了讓專家小組執行任務,確 保它能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場地;

35. 請秘書長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 特別代表繼續根據第 1960(2010)號決議第 7 段和第 1998(2011)號決議第 9 段,同 委員會分享相關信息;

報告和審查[編輯]

36. 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和被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所在國,積極落實本決議中的措施,定期向委員會報告它們已採取哪些行動來執行第2127(2013)號決議第 54 和 55 段和第 2134(2014)號決議第 30 和 32 段規定的、經本決議第 1、2、5 和 12 段延長的措施;

37. 請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會口頭報告委員會的總體工作情況,包括酌情與秘書長中非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一道報告中非共和國的局勢,鼓勵委員會主席定期向所有感興趣的會員國通報情況;

38.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中非共和國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各項措施是否得當,包括視中非共和國實現穩定的進展和遵守本決議規定的情況,隨時根據需要另外採取措施,來加強這些措施,或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3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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