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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33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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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1958(2010)號決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其第1958(2010)號決議第2段中的呼籲,要求伊拉克政府立即直接進行決議所述支付;
  2. 授權秘書長繼續維持第1958(2010)號決議第3、4和5段授權設立的代管賬戶,並保留賬內資金至2017年6月30日全部餘款移交伊拉克政府為止;
  3. 秘書長繼續努力執行第1958(2010)號決議第7段和其他有關規定;
  4. 秘書長至遲於2017年3月30日提出關於本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在按照上文第2段向伊拉克政府移交全部餘款3個月後提出最後報告,除非安全理事會另行授權;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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