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3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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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各項有關決議,包括第242(1967)、338(1973)、446(1979)、452(1979)、465(1980)、476(1980)、478(1980)、1397(2002)1515(2003)1850(2008)號決議,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除其他外重申不容許以武力奪取領土,
再次申明占領國以色列有義務嚴格遵守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規定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並回顧國際法院2004年7月9日發表的諮詢意見,
譴責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相關決議、旨在改變1967年以來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的人口組成、性質和地位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修建和擴大定居點、遷移以色列定居者、沒收土地、拆毀房屋和導致巴勒斯坦平民流離失所,
表示嚴重關切以色列持續不斷的定居點活動嚴重危及基於1967年界線的兩國解決方案的可行性,
回顧經安理會第1515(2003)號決議核可的《四方路線圖》規定以色列有義務凍結所有定居點活動,包括「自然增長」,並拆除2001年3月以來建立的所有前沿定居點,
又回顧《四方路線圖》規定巴勒斯坦權力機構安全部隊有義務持續採取有效行動,以應對所有從事恐怖活動的人,並摧毀恐怖分子的能力,包括沒收非法武器,
譴責所有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包括恐怖行為以及一切挑釁、煽動和毀壞行為,
重申希望見到本區域兩個民主國家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安全和公認邊界內和平相處、比鄰而居,
強調現狀是不可持續的,迫切需要按照先前協議所設想的過渡辦法採取重大步驟,從而(一)穩定局勢並扭轉當地不斷削弱兩國解決方案、鞏固一國現實的消極趨勢,(二)創造條件以成功結束最後地位談判,並通過此談判在當地推動兩國解決方案,
  1. 重申以色列在1967年以來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設立定居點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該行為公然違反國際法,嚴重阻礙實現兩國解決方案,並阻礙實現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
  2. 再次要求以色列在被占領的巴勒斯坦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立即完全停止一切定居點活動,並充分尊重其在這方面的全部法律義務;
  3. 強調安理會將不承認對1967年6月4日界線包括涉及耶路撒冷的界線的任何改變,但不包括各方通過談判商定的改變;
  4. 強調完全停止以色列一切定居點活動對於挽救兩國解決方案至關重要,並呼籲立即採取積極步驟扭轉當地危及兩國解決方案的消極趨勢;
  5. 籲請所有國家考慮到本決議第1段,在相關的交往中將以色列國領土與1967年以來占領的領土加以區分;
  6. 呼籲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針對平民的一切暴力行為,包括恐怖行動以及所有挑釁和破壞行為,呼籲在這方面追究責任,並呼籲遵守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加強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努力,包括開展現有的安全協調,並明確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
  7. 籲請雙方依據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在內的國際法和以往協議及義務,保持冷靜和克制,不採取挑釁行動,不進行煽動,也不發表煽動性言論,以便除其他外緩和當地局勢,重建信任和信心,通過政策和行動表明真正致力於兩國解決方案,並為促進和平創造必要條件;
  8. 籲請所有各方繼續為促進和平與安全而作出集體努力,在2010年9月21日四方聲明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就中東和平進程中所有最後地位問題啟動可信的談判;
  9. 在這方面敦促加強和加速國際和區域外交努力並提供支助,以根據聯合國有關決議、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的馬德里框架、阿拉伯和平倡議以及《四方路線圖》,毫不拖延地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的中東和平,並結束以色列1967年開始的占領;在這方面特別指出必須不斷努力推動阿拉伯和平倡議、法國關於召開國際和平會議的倡議、四方最近的努力以及埃及和俄羅斯聯邦的努力;
  10. 確認安理會決心在整個談判過程中支持各方並支持其執行一項協定;
  11. 重申決心審查實際辦法和手段,以確保充分執行其有關決議;
  12. 秘書長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所作規定的執行情況;
  13.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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