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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8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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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88(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89(2009)號決議
2009年10月5日安全理事會第619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90(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再次承諾以相互促進的方式繼續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決議和安理會所有相關的主席聲明,
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指導,銘記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承擔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
回顧2005年聯合國大會《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A/RES/60/1)中表示決心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和《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各項義務,還回顧《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以及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聯合國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的成果文件(A/S-23/10/Rev.1)中所載的承諾,特別是關於婦女與武裝衝突的承諾,
審議了秘書長2009年9月16日的報告(S/2009/465),強調本決議不尋求對秘書長報告所述局勢是否屬於《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範疇內的武裝衝突作出任何法律認定,也不預先判定此類局勢的非國家當事方的法律地位,
歡迎會員國在國家一級努力執行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包括擬定國家行動計劃,鼓勵會員國繼續推動上述決議的執行,
重申婦女有必要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的各個階段,因為婦女在預防衝突、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發揮着重大作用,重申婦女在恢復中社會的結構重建方面可發揮關鍵作用,強調婦女必須參與擬訂和執行衝突後戰略,以便考慮到她們的角度和需要,
表示深切關注婦女在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代表人數不足,特別是在調解進程中擔任正式角色的婦女人數極少,着重指出必須確保適當任命婦女擔任決策層高級調解人和調解人小組成員,
仍然深切關注由於暴力和恫嚇、缺乏安全和缺乏法治、文化歧視和污名化,包括對婦女的極端主義和狂熱看法增加,以及包括缺乏受教育機會在內的各種社會經濟因素,婦女在充分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參與衝突後的公共生活方面依然面臨各種障礙,在這方面,確認婦女的邊緣化可能推遲或損害實現持久和平、安全與和解,
確認婦女和女孩在衝突後的特殊需要,除其他外,包括人身安全、包括生殖健康和精神健康在內的醫療服務、旨在確保其生計、土地和財產權、就業以及特別是在衝突後建設和平初期階段參與決策和衝突後規劃的手段,
注意到儘管取得了進展,但妨礙加強婦女參與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障礙依然存在,表示關注在衝突後婦女參與公共決策和經濟復甦的能力往往得不到充分承認或資助,強調為婦女的早期恢復需求提供資金對加強婦女賦權至關重要,這可以推動有效的衝突後建設和平,
注意到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婦女仍然往往被視為受害者,而沒有被視為處理和解決武裝衝突的行動者,着重指出必須不僅側重於保護婦女,而且側重於在建設和平中賦予她們權力,
確認理解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的影響,包括對成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婦女和女孩的影響,對她們的特殊需要做出足夠和迅速的反應,並做出有效的機構安排,以保障她們得到保護並充分參與和平進程,特別是在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初期階段,能夠大大推動維護和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
欣見聯合國採取舉措,建立一個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最初所建制度類似的制度,使決策者能夠跟蹤聯合國發展集團多方捐助者信託基金與兩性平等相關的撥款,
欣見秘書長做出努力,任命更多的婦女在聯合國擔任高級職務,尤其是在外地特派團中,作為聯合國在執行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方面起主導作用的一個切實步驟,
欣見即將設立一個聯合國指導委員會,在聯合國系統內就第1325(2000)號決議十周年的籌備工作加強宣傳與協調,
鼓勵相關行動者在2009-2010年間,在全球、區域和國家各級組織活動,提高人們對第1325(2000)號決議的認識,包括舉行部長級活動,圍繞「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重新做出承諾,確定如何應對今後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新老挑戰,
1. 敦促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進一步採取措施,讓婦女進一步參與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尤其是參與解決衝突、衝突後規劃和建設和平,包括讓她們在恢復工作的初期進一步參與政治和經濟決策,具體做法包括提高婦女的領導才能和能力以便參與援助的管理和規劃工作,支持婦女組織,消除社會上對婦女平等參與能力的負面態度;
2. 再次呼籲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全面遵守與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和保護有關的國際法;
3. 強烈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違反相關國際法侵害婦女和女孩的行為,要求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類行動,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的現象,起訴那些須對在武裝衝突中所有形式的侵害婦女和女孩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負責任的人;
4. 呼籲秘書長制定一項戰略,包括進行適當培訓,以便增加受命代表他進行斡旋的婦女人數,特別是擔任特別代表和特使的人數,並採取措施讓更多的婦女參加聯合國政治特派團、建設和平特派團和維持和平特派團;
5. 秘書長確保提交安全理事會的所有國家報告都提供資料,說明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的影響、她們在衝突後的特殊需求和滿足這些需求遇到哪些障礙;
6. 秘書長確保聯合國相關機構與會員國和民間社會合作,收集有關婦女和女孩在衝突後的特殊需求的數據,並對其進行系統分析和評估,其中包括關於婦女和女孩在衝突後的人身安全需求和參與決策和衝突後規劃工作的情況的資料,以便對這些需求作出更有效的全系統反應;
7. 表示打算在設立聯合國特派團和延長其任務期時,做出有關在衝突後增進兩性平等和增強婦女能力的規定,秘書長繼續酌情在聯合國特派團任命兩性平等問題顧問和(或)保護婦女問題顧問,並要求他們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合作,提供技術援助,改進協調工作,以滿足婦女和女孩在衝突後恢復方面的需求;
8. 敦促會員國確保在所有的衝突後建設和平和恢復工作和領域中考慮到兩性平等問題;
9. 敦促會員國、聯合國機構、捐助方和民間社會確保在評估和規劃衝突後的需求時,並在其後資金發放和方案活動中,考慮到提高婦女能力的問題,具體做法包括以具有透明度的方式分析和跟蹤分配用於滿足婦女在衝突後的需求的款項;
10. 鼓勵擺脫衝突的會員國同包括婦女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協商,詳細查明婦女和女孩的需求和優先事項,根據其法律制度制訂具體的戰略來滿足這些需求和優先事項,其中包括為加強人身安全和改善社會經濟條件提供支助,具體做法包括提供受教育機會、開展創收活動、獲取基本服務、尤其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生殖權利和心理健康在內的醫療服務、在執法時顧及兩性平等因素、獲得訴諸司法的機會以及提高在各級參與公共決策的能力;
11. 敦促各會員國、聯合國各機構和民間社會,包括非政府組織,考慮到教育在促進婦女參與衝突後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衝突後婦女和女孩平等接受教育;
12.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尊重難民營和安置點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並確保居住在難民營的所有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女孩受到保護,免遭包括強姦和其他性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並確保充分、不受阻礙地和安全地為其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3. 呼籲所有參與規劃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者,考慮到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聯繫的婦女和女孩及其子女的特殊需要,並使其能充分得到這些方案的救助;
14. 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繼續確保系統地關注並調動資源促進兩性平等和提高婦女能力,將其作為衝突後建設和平的組成部分,並鼓勵婦女全面參與這一進程;
15. 秘書長在其改善聯合國建設和平工作的行動議程中,考慮到必須從建設和平進程的最初階段起,加強婦女在政治和經濟決策中的參與;
16. 秘書長確保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安理會第1888(2009)號決議要求任命的負責性暴力和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之間在工作上的充分的透明度、合作和協調;
17. 秘書長在6個月內提交一套用於全球一級監測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執行情況的指標供安全理事會審議,這套指標可作為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其他國際和區域組織以及會員國在2010年及以後報告第1325(2000)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共同基礎;
18. 秘書長在S/PRST/2007/40號文件要求提交的報告中審查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方面的進展情況,評估安全理事會獲得和分析與第1325(2000)號決議有關的信息及採取相應行動所採用的程序,建議應如何採取進一步措施,改善整個聯合國系統的協調以及與會員國和民間社會的協調,開展執行工作,並提供關於婦女參加聯合國特派團情況的數據;
19. 秘書長在12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介紹如何處理婦女參與和介入衝突後建設和平和規劃工作問題,同時考慮到建設和平委員會的意見,除其他外,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分析衝突後婦女和女孩的特殊需求;
b. 說明婦女參與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以及將性別平等觀點納入所有衝突後早期規劃、籌資和恢復進程面臨的挑戰;
c. 說明應採取哪些措施支持各國在滿足衝突後婦女和女孩需求方面的規劃和籌資能力;
d. 建議應如何在國際和國家層面更好滿足衝突後婦女和女孩的需求,包括作出有效的財政及機構安排,以保障婦女充分、平等地參與建設和平進程;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196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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