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7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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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77(20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78(2009)號決議
2009年7月7日安全理事會第6156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79(2009)號決議

決議[編輯]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9年6月19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9/333),其中附有2009年5月29日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和2009年5月27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的信,注意到2009年6月26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其中附有2009年6月15日國際法庭庭長的信(S/2009/335),並注意到2009年7月7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其中附有2009年7月1日國際法庭庭長的信(S/2009/336),
回顧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號、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號、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號、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號、2006年10月13日第1717(2006)號、2008年7月18日第1824(2008)號和2008年12月19日第1855(2008)號決議,
尤其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其中安全理事會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09/247)中提出的關於法庭無法在2010年完成其所有工作的評估意見,
審議了國際法庭庭長提出的建議,
表示它決心支持國際法庭為儘早完成其工作所做的努力,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1824(2008)號決議中將擔任上訴分庭法官的常任法官穆罕默德·居內伊(土耳其)和安德列西亞·瓦斯(塞內加爾)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訴分庭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表示安理會期望延長有關法官的任期將提高審判程序的效力,有助於執行國際法庭的《完成工作戰略》,
注意到常任法官謝爾蓋·阿列克謝耶維奇·葉戈羅夫(俄羅斯聯邦)打算辭去其在國際法庭的職務,
深信,鑑於審判程序結束後上訴分庭的工作量預計會增加,因而有必要增加上訴分庭法官人數,
強調必須確保任何上訴分庭法官不被指派審理其在預審或審判階段曾被指派審理過的案件,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考慮到審案法官的服務期限和分擔的國際法庭工作量,對其服務條款和條件所表示的關切,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2009年12月31日前根據國際法庭在執行《完成工作戰略》方面的進展情況,審查關於延長擔任上訴分庭法官的國際法庭常任法官任期的問題;
2. 決定將擔任國際法庭上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查爾斯·邁克爾·丹尼斯·拜倫(聖基茨和尼維斯)
- 約瑟夫·阿索卡·尼哈爾·德席爾瓦(斯里蘭卡)
- 哈立達·拉希德汗(巴基斯坦)
- 阿萊特·拉馬魯松(馬達加斯加)
- 威廉·塞庫萊(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3. 決定將被任命接替謝爾蓋·阿列克謝耶維奇·葉戈羅夫(俄羅斯聯邦)的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4. 決定將目前在國際法庭任職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艾登·塞法·阿卡伊(土耳其)
- 弗洛朗斯·麗塔·阿雷(喀麥隆)
- 索洛米·巴隆吉·博薩(烏干達)
- 塔格里德·希克邁特(約旦)
- 瓦格恩·約恩森(丹麥)
- 格貝道·古斯塔夫·卡姆(布基納法索)
- 約瑟夫·愛德華·基奧恩多·馬桑切(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李·加庫伊加·穆索加(肯尼亞)
- 朴宣基(大韓民國)
- 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馬達加斯加)
- 埃米爾·弗朗西斯·肖特(加納)
5. 決定允許審案法官約恩森在《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三第2款規定的累計任期屆滿後,繼續在國際法庭任職;
6. 決定,鑑於情況特殊,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但法官約瑟夫·阿索卡·尼哈爾·德席爾瓦和法官埃米爾·弗朗西斯·肖特可以兼職,在其剩餘任期內可在其母國從事另一項司法工作或具有同等獨立身份的職業,直至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於2010年中期結案;強調不得將這種特殊授權視為開創先例。國際法庭庭長有責任確保這項安排符合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會導致利益衝突,也不會延誤下達判決書;
7. 決定,雖有《國際法庭規約》第11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例外情況,葉戈羅夫法官一旦在其作為國際法庭法官的職務被接替後繼續完成他辭職前已開始審理的案件;並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09年年底前結案;
8. 決定修正《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第3款,以本決議附件所示為準;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156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第13條 分庭的主持人員和法官[編輯]

第13條:分庭的主持人員和法官

3. 在與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常任法官協商後,庭長應從根據本規約第12條之二選舉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2名擔任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上訴分庭法官,8名擔任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審判分庭法官。雖有第11條第1款和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庭長最多可增派4名審判分庭常任法官在各自被指派審理的案件結案後到上訴分庭任職。調到上訴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應與在上訴分庭任職的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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