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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1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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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14(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5(2008)號決議
2008年6月2日安全理事會第590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6(200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尤其是第1595(2005)號第1636(2005)號第1644(2005)號第1664(2006)號第1686(2006)號第1748(2007)號第1757(2007)號第1373(2001)號第1566(2004)號決議,
再次最嚴厲地譴責2005年2月14日恐怖爆炸事件以及2004年10月以來黎巴嫩境內發生的其它一切襲擊,並重申必須追究所有參與這些襲擊者對其罪行的責任,
審視了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依照第1595(2005)號第1636(2005)號第1644(2005)號第1686(2006)號第1748(2007)號決議提交的報告(S/2008/210),
讚揚委員會在困難條件下,繼續出色、專業地開展工作,協助黎巴嫩當局對這一恐怖行為的所有方面進行調查,並在此方面取得進展,
注意到2008年4月8日委員會專員在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時請求延長委員會的任務期限,以確保調查進程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注意到2008年5月8日黎巴嫩總理給秘書長的信(S/2008/334,附文),信中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積極回應委員會專員的請求,將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並注意到秘書長對此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
願意繼續協助黎巴嫩查明真相,追究所有參與這次恐怖襲擊者的責任,
1. 歡迎委員會的報告;
2. 決定將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並表示隨時準備在委員會報告它已經完成任務的情況下,提前結束其任務;
3. 委員會最遲在六個月內以及在它認為適當的此前任何其他時候,向安理會報告調查進展情況;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0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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