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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0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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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501(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02(2003)號決議
2003年8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481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03(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為此需要促進和確保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和規則,
重申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和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號決議以及其他有關決議,並回顧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和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主席聲明,
歡迎大會通過題為「《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7/28號決議和題為「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保護聯合國人員」的第57/155號決議,
重申按照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所有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都有義務遵守和尊重其活動所在國的國家法律,強調人道主義組織在進行人道主義活動時必須堅守中立、公正和人道的原則,
強調國際法已規定一些禁令,禁止蓄意和故意攻擊依照《聯合國憲章》參與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人員,這些攻擊行為在武裝衝突情況下構成戰爭罪,並回顧各國必須結束對這類犯罪行為有罪不罰的情況,
認識到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局勢中保護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是一個關切事項,
嚴重關切在世界許多地方發生針對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暴力行為,特別是故意攻擊,如聯合國駐伊拉克援助團總部於2003年8月19日在巴格達遭到的攻擊,這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其他適用的國際法,
1. 強烈譴責參與人道主義行動的人員越來越多地遭受各種形式的暴力,除其他外包括謀殺、強姦和性侵犯、恐嚇、武裝搶劫、誘拐、劫持人質、綁架、騷擾和非法逮捕及拘留,以及攻擊人道主義運輸隊和搗毀並搶劫其財產;
2. 敦促各國確保針對此類人員的犯罪行為不會繼續逃脫懲罰;
3. 又重申參與武裝衝突的各方都有義務全面遵守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中對其適用的有關保護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規則和原則;
4. 敦促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規定的所有有關方面,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充分、無阻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儘可能為其活動提供一切必要設施,並促進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5. 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
(a) 請秘書長尋求、並請東道國着手將《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的關鍵條款,特別是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的成員、確定這種襲擊為依法懲治的罪行及起訴或引渡罪犯的條款,列入今後聯合國與東道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中,如有必要也列入現有的這種協定中,同時注意到必須及時締結此種協定;
(b) 鼓勵秘書長按《聯合國憲章》賦予他的職權,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因針對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暴力行為而使人道主義援助無法提供的情況;
(c) 在安理會評估認為情況需要發出《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第1條(c)款(二)項設想的面臨特殊危險的宣布時發出此種宣布,並請秘書長在據他評估認為情況需要發出這種宣布時向安理會提出建議;
6. 秘書長在其所有國別情況報告中說明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問題,包括針對此類人員的具體暴力行為、為預防類似事件而採取的補救行動、以及為查明此類行為的肇事者並將其繩之以法而採取的行動,並且探討和提出加強此類人員的安全保障的其他方式和方法。

第481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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