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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2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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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27(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28(2002)號決議
2002年7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593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29(200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過去所有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決議,特別是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426(1978)號、2000年7月27日第1310(2000)號、2001年1月30日第1337(2001)號、2001年7月31日第1365(2001)號和2002年1月28日第1391(2002)號決議,及其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
還回顧2001年5月18日安理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500),
又回顧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以及秘書長另一結論,即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基本完成了三項任務中的兩項,如今集中執行僅餘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
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還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內所載的有關原則,
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2002年7月9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2/739)中所述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1. 贊同秘書長2002年7月12日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2/746),特別是報告中關於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的建議;
2. 決定按秘書長的建議,將聯黎部隊目前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至2003年1月31日止;
3. 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按安全理事會主席2001年5月18日的信,考慮到當地的事態發展,並同黎巴嫩政府和部隊派遣國協商,實施他最近的報告中概述的聯黎部隊的改編;
4.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5. 讚揚黎巴嫩政府採取步驟,確保在整個南部恢復有效統治,包括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並籲請它繼續實行這些措施;
6. 籲請各方確保聯黎部隊,如秘書長報告所述,在整個行動區履行任務時得到充分的行動自由;
7. 鼓勵黎巴嫩政府確保整個南部的平靜環境;
8. 再次籲請各方繼續履行它們所作的承諾,充分尊重秘書長2000年6月16日的報告(S/2000/590)中所述聯合國確定的撤離線,力行克制,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9.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表示極為關切嚴重違規和海陸空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制止這些侵犯行為,嚴格履行其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
10. 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通過流動巡邏和從固定據點進行觀察以及與有關各方密切聯絡,沿撤離線維持停火,以便糾正違規現象,解決發生的事件,防止事件升級;
11. 歡迎聯黎部隊為實地排雷工作繼續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其國家排雷能力和在南部開展緊急排雷活動,讚賞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在這方面並歡迎國際支助小組的成立;注意到送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的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資料,並強調有必要向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進一步提供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記錄;
12. 秘書長就執行本決議的問題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繼續協商;
13. 還請秘書長,經適當協商,包括與黎巴嫩政府和部隊派遣國進行協商之後,在本期任務終了之前向安理會提出一份綜合報告,說明聯黎部隊的活動、其技術性改編的情況以及目前由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執行的任務;
14. 期望聯黎部隊的任務早日完成;
15.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有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4593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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