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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40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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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阿富汗問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號、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號和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號決議,
回顧大會所有有關決議,特別是2001年12月21日第56/220號決議,
強調阿富汗人民自己擁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前途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贊同2001年12月5日在波恩簽署的關於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機構之前的臨時安排的協定(S/2001/1154)(《波恩協定》),特別是關於聯合國在過渡期間的作用的附件2,
歡迎2001年12月22日成立阿富汗臨時當局,並期盼展開《波恩協定》規定的進程,
強調務須打擊非法藥物的種植和販運,消除地雷威脅以及制止小武器非法流通,
審議了秘書長2002年3月18日的報告(S/2002/278),
鼓勵在援助阿富汗重建東京會議上承諾提供財政援助的捐助國儘快履行其承諾,
讚揚聯合國阿富汗特派團(聯阿特派團)在艱難處境中執行任務時所表現的決心,
1. 贊同設立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初為期12個月,其任務和結構依據秘書長2002年3月18日的報告(S/2002/278);
2. 重申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贊同他按照其有關決議,全權負責聯合國在阿富汗境內的一切活動的規劃和實施;
3. 強調提供重點明確的復原和重建援助可大有助於《波恩協定》的實施,並為此敦促雙邊及多邊捐助者尤其通過阿富汗支助小組和執行小組,同秘書長特別代表、阿富汗臨時行政當局及其後繼機構開展密切協調;
4. 又強調在上文第3段的範圍內,凡有需要,即應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復原或重建援助應在地方當局協助維持安全環境並表明它們尊重人權的情況下,通過阿富汗臨時行政當局及其後繼機構提供並予以有效落實;
5. 籲請阿富汗所有各方在聯阿援助團執行任務過程中給予合作,並確保聯阿援助團工作人員在該國各地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6. 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在按照第1386(2001)號決議執行任務時,繼續同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密切協商工作;
7. 秘書長每四個月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50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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