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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9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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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95(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96(2000)號決議
2000年4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413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97(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決議、1999年2月12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6)和其他有關決議和主席聲明,
審議了1999年9月8日秘書長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1999/957),
表示感謝第1265(1999)號決議所設非正式工作組的工作,
還對武裝衝突中絕大多數的傷亡者為平民,戰鬥人員和武裝分子日益將平民作為目標表示遺憾重申關切在武裝衝突中平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群體,包括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特別是由於針對他們的暴力行為而受苦受難,並認識到這種情況對持久和平、和解與發展所造成的影響,
銘記聯合國憲章》賦予的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強調必須採取旨在預防衝突和解決衝突的措施,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載的宗旨和《憲章》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載的原則,包括致力於所有國家的政治獨立、主權平等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
強調有關各方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條款和國際法,特別是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並充分執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
1. 強調在審議向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平民提供保護的方法時,必須考慮到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逐案進行,並申明安理會在進行工作時打算考慮到秘書長1999年9月8日的報告所載的有關建議;
2. 重申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護者為目標的行為,並呼籲所有各方制止這種做法;
3. 注意到武裝衝突情勢中絕大多數的國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脆弱群體為平民,因此有權得到現行國際人道主義法給予平民的保護;
4. 重申對預防衝突採取全面辦法十分重要,會員國和秘書長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到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項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申明願意根據安理會對這些事項的討論,考慮在適當情況下設立預防性特派團,在這方面並回顧1999年11月30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9/34);
5. 注意到在武裝衝突情勢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護者為目標以及一貫、公然和廣泛違反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行為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在這方面重申準備審議這種局勢,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的步驟;
6. 秘書長在他認為有關的資料和分析可以幫助解決安理會面前的問題時,繼續將這種資料或分析提交安理會;
7. 表示打算在適當時與有關的區域和分區域組織的代表協作,以便進一步增加解決武裝衝突和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機會;
8. 強調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處於武裝衝突情勢下的平民,呼籲有關各方,包括各鄰國,同聯合國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機構充分合作,為此提供方便,各國和秘書長將違反國際法蓄意拒絕給予這種方便,而且這種拒絕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表示願意審議這種資料,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
9. 重申嚴重關切武裝衝突對平民的有害和廣泛影響,包括武裝衝突對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群體的特別影響,在這方面還重申在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行動的任務規定中必須充分考慮到他們需要特殊保護和援助;
10. 表示打算在適當時呼籲衝突各方為滿足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群體的保護和援助需要作出特殊安排,包括推動「免疫日」和安全無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務的其他機會;
11. 強調人道主義組織在開展人道主義活動時必須堅守中立、公正和人道的原則,在這方面並回顧2000年3月9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7);
12. 再次呼籲有關各方,包括非國家當事方,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以及人道主義組織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在這方面並回顧2000年2月9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4);
13. 申明打算在適當可行時確保給予維持和平行動適當的任務和足夠的資源,以保護人身安全面臨急迫威脅的平民,包括加強聯合國酌情利用待命安排以規劃和快速部署維持和平人員、民警、文職行政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能力;
14. 秘書長將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易受騷擾威脅,或其營地易受武裝分子滲透,而且這種情況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局勢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表示願意審議這種局勢,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幫助為受衝突危害的平民創造安全的環境,包括向有關國家提供這方面的支助,在這方面並回顧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8(1998)號決議;
15. 表示願意考慮在平民受到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威脅的情況下,建立臨時安全區和安全走廊來保護平民和提供援助的適當性和可行性;
16. 申明打算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規定中酌情按每一個案就前戰鬥人員,特別包括兒童兵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活動以及就安全及時處置剩餘武器和彈藥作出明確規定,強調必須在當事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在具體和平協定中酌情列入這種措施,在這方面還強調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並回顧2000年3月2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10);
17. 重申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煽動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還重申必須將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導致這種暴力行為的人繩之以法,並表示願意在核准特派團時,酌情考慮採取步驟來對付煽動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媒體廣播;
18. 申明聯合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在適當時應包括一個大眾媒體部分,以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和平教育和保護兒童的信息,同時也就聯合國的活動提供客觀資料,還申明在適當時應鼓勵區域的維持和平行動也包括這種大眾媒體部分;
19. 重申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的有關條款,並向參與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活動的人員提供關於這些法律,包括有關兒童和性別的條款,以及關於談判和溝通技巧、文化意識、軍民協調及注意預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的適當培訓,秘書長分發適當的指示和確保這類聯合國人員受到適當培訓,並敦促有關的會員國在必要和可行時分發適當的指示和確保在為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員制定的方案中列入適當的培訓;
20. 注意到1997年《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和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經修訂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議定書二)已生效,回顧其中的有關條款,注意到這些條款的執行將對平民安全產生有益影響,並鼓勵有此能力者支持人道主義排雷行動,包括為此目的提供財政援助;
21. 注意到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過分積累和破壞穩定作用對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造成很大障礙,並且能使衝突惡化和拖長,危害平民,破壞安全,破壞恢復和平與穩定所需的信心;
22. 回顧2000年4月17日的主席說明(S/2000/319)中表示,安理會成員已決定臨時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關於一般制裁問題的非正式工作組,並非正式工作組審議秘書長1999年9月8日的報告中與其任務有關的各項建議;
23. 回顧安理會主席2000年2月14日給大會主席的信(S/2000/119),注意到大會主席2000年4月7日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0/298),其中附有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主席2000年4月1日的信,在這方面歡迎委員會的工作參考了秘書長1999年9月8日的報告中與其任務有關的各項建議,並鼓勵大會繼續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這些方面問題;
24. 秘書長在其就安理會正在處理中的事項提交安理會的書面報告中,繼續酌情列入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意見;
25. 秘書長在2001年3月30日前提交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下一份報告,將來打算要求更多的這種報告,又請秘書長在該報告中就安理會和其他機關如何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行動,進一步加強對武裝衝突情勢中平民的保護,提出任何其他建議,並鼓勵秘書長在起草報告時同機構間常設委員會協商;
2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13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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