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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9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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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90(200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91(2000)號決議
2000年2月24日安全理事會第410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92(200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9年4月9日第1234(1999)號、1999年8月6日第1258(1999)號、1999年11月5日第1273(1999)號、1999年11月30日第1279(1999)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以及2000年1月26日(S/PRST/2000/2)、1999年6月24日(S/PRST/1999/17)、1998年12月11日(S/PRST/1998/36)、1998年8月31日(S/PRST/1998/26)和1998年7月13日(S/PRST/1998/20)的主席聲明,
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安全理事會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重申所有國家都有義務不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進行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動,
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又重申剛果民主共和國對其自然資源的主權,並關切地注意到關於非法開採該國資源的報告,以及這些行動對安全狀況和戰事持續可能產生的影響,
表示堅決支持《盧薩卡停火協定》(S/1999/815),這是和平解決剛果民主共和國衝突的最可行的基礎,
再次要求所有外國部隊按照《停火協定》有秩序地撤出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
注意到《停火協定》所有各方均承諾要對《停火協定》附件A第9.1章所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各武裝團體的所有成員確定地點、查明身分、解除武裝並加以集結,這些武裝團體的所有原籍國均承諾採取必要步驟將其遣返,並注意到各方必須按照《停火協定》執行這些任務,
贊同剛果各方在非洲統一組織協助下選定《停火協定》規定的全國對話的調解人,並呼籲各會員國為調解工作提供政治、財政和物質支助,
回顧秘書長2000年1月17日的報告(S/2000/30),
強調決心協同各方全面執行《停火協定》,並強調《協定》的順利執行首先有賴於《協定》所有各方的意志,
強調按《停火協定》的要求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國各地重新建立國家行政機構極為重要,
強調聯合軍事委員會(聯合軍委會)的重要性,並促請所有國家繼續向其提供協助,
強調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第二階段的部署應以下列考慮為依據:
(a) 各方尊重並維護《停火協定》和安理會有關決議;
(b) 擬定關於各方部隊脫離接觸並重新部署到聯合軍委會核定地點的有效計劃;
(c) 在部署聯剛特派團部隊之前,各方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提供切實、可信的保證,
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和安理會2000年2月10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0/4),
歡迎並鼓勵聯合國在所有維持和平行動中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
表示嚴重關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人道主義局勢,並鼓勵捐助者響應聯合國的人道主義聯合呼籲,
強調要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有效進行這種人道主義援助和其他國際行動,國際組織和機構能以有利條件在當地進行採購和徵聘極為重要;
表示深為關切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特別是秘書長報告中所述據稱發生的這種違反情況,
又表示深為關切人道主義工作者同剛果民主共和國某些地區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接觸受到限制,並強調聯合國和其他機構的救濟行動以及增進與監測人權的工作必須在可以接受的安全、行動自由和准入受影響地區的條件下繼續進行,
確定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呼籲所有各方履行《停火協定》規定的義務;
2. 重申大力支持秘書長駐剛果民主共和國特別代表,支持他全權負責聯合國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活動,並籲請所有各方同他全力合作;
3.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00年8月31日;
4. 授權擴大聯剛特派團,其組成為至多5 537名軍事人員,其中包括至多500名觀察員,或秘書長確定需要並可在總兵力和結構範圍內容納的更多觀察員,以及人權、人道主義事務、新聞、兒童保護、政治事務、醫療支助和行政支助等領域的適當文職支助人員,並秘書長立即建議為加強對該部隊的保護可能需要增加的任何部隊;
5. 決定一旦秘書長確定聯剛特派團的人員能夠在充分安全和各方合作的情況下部署到指定的地點履行下文第7段所述的職責,而且他已得到《停火協定》各方為此作出的切實、可信的保證,就進行上文第4段所述人員的分階段部署,並秘書長隨時向安理會通報這方面的情況;
6. 決定在秘書長特別代表全權負責之下,由聯剛特派團與聯合軍委會建立一個聯合架構以確保在聯剛特派團部署期間密切協調,總部設在同一地點,並有共同的支助和行政架構;
7. 決定在聯合軍委會合作下,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是:
(a) 監測《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並調查破壞停火的情事;
(b) 同所有各方軍隊的戰地總部建立並保持持續的聯繫;
(c) 在本決議通過後45天內擬訂一項行動計劃,以便有關各方全面執行《停火協定》,特別著重下列關鍵目標:收集並核查關於各方部隊的軍事情報,維持停止敵對行動和各方部隊脫離接觸與重新部署,《停火協定》附件A第9.1章所列各武裝團體的所有成員全面解除武裝、復員、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所有外國部隊有秩序地撤離;
(d) 與國際人道主義機構合作,爭取各方釋放所有戰俘、軍事俘虜和遺體;
(e) 監督並核查各方部隊的脫離接觸和重新部署;
(f) 在其部署地區於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監測遵守《停火協定》關於向戰場、包括向附件A第9.1章所列各武裝團體供應彈藥、武器和其他軍需物資的規定的情況;
(g) 於聯剛特派團認為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並在可接受的安全條件下,與聯合國其他機構、有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便利人道主義援助和人權監測,特別注意脆弱群體,包括婦女、兒童和復員兒童兵;
(h) 與全國對話調解人密切合作,向他提供支助和技術援助,並為此協調聯合國其他機構的活動;
(i) 部署排雷專家,以評估地雷和未爆彈藥問題的範圍,協調開展排雷活動,擬訂一項排雷計劃,並為支持其任務的需要進行緊急排雷活動;
8.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聯剛特派團可以在其步兵營部署地區於自認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保護聯合國和共處一地的聯合軍委會的人員、設施、裝備和設備,確保特派團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保護面臨人身暴力的急迫威脅的平民;
9. 籲請《停火協定》各方積極支持在秘書長特別代表認為必要的行動地區部署聯剛特派團,辦法包括對安全和行動自由提供保證,以及派聯絡人員積極參與;
10. 該區域各國政府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視需要與秘書長締結部隊地位協定,並回顧在此種協定締結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1594);
11. 秘書長根據在執行《停火協定》和安理會有關決議方面觀察到的具體軍事和政治進展,繼續計劃聯合國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署,並建議安理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12. 籲請所有各方確保救濟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所有有需要援助的人,並回顧各方也必須對聯合國和有關的人道主義救濟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提供保證;
13. 籲請所有各方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合作,使其能夠執行任務和《停火協定》交付的工作;
14. 譴責所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和周圍進行的屠殺,並敦促對所有這類事件進行國際調查,以期將應負責者繩之以法;
15. 籲請剛果民主共和國衝突各方保護人權,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並籲請所有各方不要或停止支持涉嫌參與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者或與其交往,並將應負責者繩之以法並協助按照國際法採取措施確保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
16. 表示深為關切軍火非法流入該區域,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制止這種流入,並表示打算進一步審議這一問題;
17. 表示嚴重關切據報有人非法開採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自然資源和其他形式財富,包括在侵犯該國主權的情況下開採,要求停止此種活動,表示打算進一步審議此案,並秘書長在9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
18. 重申必須於適當時機在聯合國和非洲統一組織主持下舉行一次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與發展問題國際會議,由該區域所有國家政府和其他有關各方參加;
19. 秘書長每60天向安理會報告《停火協定》和本決議的執行進展;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10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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