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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6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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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265(199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6(1999)號決議
1999年10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405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267(199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有關決議,尤其是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7年6月4日第1111(1997)號、1997年9月12日第1129(1997)號、1997年12月4日第1143(1997)號、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號、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號、1998年11月24日第1210(1998)號和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號決議,
又回顧秘書長1999年8月19日的報告(S/1999/896),特別是其中第4段和94段,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153(1998)號決議第2段,經第1242(1999)號決議展延後,應作必要修改,授權各國准許進口原產於伊拉克的石油和石油產品,包括與此直接有關的金融及其他必要交易,以便在1999年5月25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時起的180天期間內,除第1242(1999)號決議規定的數額外,足以產生額外款額30.4億美元,即第1210(1998)號第1153(1998)號決議批准但未產生的收入總短缺額;
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05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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