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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2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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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2年第6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22年第7號
S/PRST/2022/7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22年12月15日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22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22年12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9221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均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何地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仍然決心進一步推動提高全球為消除這一禍害所作整體努力的成效。
「安全理事會最強烈地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和一切恐怖主義行為,包括基於仇外心理、種族主義和其他形式不容忍或出於宗教或信仰名義的恐怖主義行為,還重申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群體相聯繫。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恐怖團體或個人針對平民、重要基礎設施和軟目標實施的襲擊,包括跨國和跨界襲擊,要求立即停止此類襲擊,促請所有會員國拿出必要的政治意願,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
「安全理事會對恐怖主義團體繼續竭力從事破壞政府穩定的活動表示深為關切。
「安全理事會向恐怖主義受害者家屬表示慰問,對恐怖主義給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的痛苦深感痛惜,對恐怖團體所實施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倖存者和受害者表示支持,強調需要促進和保護恐怖主義受害者、包括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重申對恐怖主義受害者和恐怖主義襲擊受害國的深切同情。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會嚴重損害人權的享受,威脅所有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破壞全球穩定與繁榮,強調恐怖主義威脅仍在持續,影響到大多數區域越來越多的會員國,可能加劇受影響區域的衝突,導致損及受影響國家,特別是其安全,穩定、治理及社會經濟發展。
「安全理事會還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均遵循它們根據國際法,特別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承擔的所有義務,特別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與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互為補充、相輔相成,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並指出必須尊重法治,以期有效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此外還指出不遵守這些義務和其他國際義務,包括《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是激進化走向暴力現象日益加劇的一個助長因素,也助長了有罪不罰感。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整體政府和全社會一體行動的重要性,確認必須與民間社會等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以社區為基礎的民間社會以及基層組織、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庫、媒體、青年、婦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領袖開展合作,提高對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所構成威脅的認識,並有效應對這些威脅,為此敦促會員國繼續努力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和領導這一進程,並將青年納入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各項方針和戰略。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團體通過對宗教的曲解和歪曲,編造扭曲性言論,為暴力行為辯護,而且恐怖主義團體還企圖盜用名稱或宗教或宗教標誌,以操縱信徒,並用於宣傳或招募目的。
「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確認必須與在編制反宣傳材料和促進包容與共存方面具備專長和經驗的實體,包括與宗教行為體開展外聯活動,以反擊恐怖主義宣傳和言論。
「安全理事會提醒所有國家注意它們有義務對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號決議所定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上的所有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採取扼制行動,而不論這些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的國籍或所在地為何。
「安全理事會敦促所有會員國積極參與維持和更新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提供關於現有列名的補充信息,酌情提出除名申請,並查明其他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並提出將其列入名單,同時確保根據安全理事會制裁製度針對個人和實體提出的列名和除名建議均有據可依。
「安全理事會表示嚴重關切已加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基地組織、努斯拉陣線以及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或基地組織其他基層組織、附屬團體、小分化團體或衍生團體等實體的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可能正尋求返回原籍國或國籍國或遷往第三國,回顧指出,所有國家應根據相關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採取具體行動應對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構成的威脅,特別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執行第2178(2014)和2396(2017)號決議,包括其中關於制定全面和量身定製的起訴、改造和重返社會戰略的規定,強調指出必須協助與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有關聯的婦女和兒童,他們可能是恐怖主義受害者。
「安全理事會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通過各種手段籌集、挪動和轉移資金,包括但不限於濫用合法商業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現金運送、使用新出現付款方式、開採自然資源以及通過綁架勒索贖金、敲詐、非法買賣和販運文化財產、人口、毒品及輕小武器等犯罪活動獲得收益,此外重申會員國擔負義務,包括其第1373(2001)和2462(2019)號決議所述義務,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行為,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支持。
「安全理事會促請所有會員國實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的綜合國際標準;鼓勵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繼續努力優先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尤其是查明在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方面存在戰略缺陷的會員國並與之開展合作,以有效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打擊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基地組織及關聯個人、團體、實體和企業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團體的流動,特別是為此實行有效的邊境管制,在這方面敦促會員國迅速交換情報,改進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進出本國領土,防止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武器及資助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着重指出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庇護所仍是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敦促會員國在打擊恐怖主義的鬥爭中充分合作,特別是與恐怖行為是在其境內實施或是針對其公民實施的國家充分合作,以查出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者,使其無法得到庇護,並將其繩之以法、引渡或起訴。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第2664(2022)號決議,敦促會員國在制定和採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時考慮到這些措施對公正的人道主義行為體以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方式開展的純人道主義活動、包括醫務活動的可能影響。
「安全理事會確認,在特定情況和區域中,恐怖主義分子有可能得益於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諸如販運軍火、毒品、文物、文化財產和販運人口,得益於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和寶石、礦物、木炭和石油以及非法販運野生物和其他影響環境的罪行,得益於濫用合法商業企業、非營利組織、捐贈、眾籌和犯罪活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勒索贖金、勒索和銀行搶劫,得益於海上跨國有組織犯罪,此外促請會員國調查、阻斷和搗毀參與這類活動的有組織犯罪網絡,鼓勵會員國推進和加強邊界合作以及區域和次區域協調。
「安全理事會促請會員國履行它們所加入的相關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中規定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有必要按照《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支柱一的概述,消除助長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並確認,旨在打敗恐怖主義的全面辦法需要有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多邊行動。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互聯網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術,包括社交媒體、虛擬資產和新融資工具越來越多地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恐怖分子越來越多地在全球濫用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系統)攻擊和侵入設限的商業和政府基礎設施和公共場所,確認需要加強合作,以打擊為恐怖主義目的使用新技術和新興技術。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武器、軍事裝備、無人機系統及其部件以及簡易爆炸裝置部件流入達伊沙、基地組織及其附屬機構、關聯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以及其他恐怖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和犯罪分子手中並在他們之間流動,鼓勵會員國防範和阻斷達伊沙、基地組織及其附屬機構、關聯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以及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採購此類武器、系統、無人機系統和部件的網絡。
「安全理事會表示深為關切,在世界不同區域,所有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威脅均出現增多並變得更加分散,而且得到為恐怖主義目的使用新技術和新興技術的助力,與此同時認識到技術創新也可能為利用技術打擊恐怖主義提供重大機遇,在這方面歡迎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通過『關於打擊為恐怖主義目的使用新技術和新興技術的德里宣言』,促請反恐委員會考慮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於合理期限內按照《宣言》中的規定,制定一套不具約束力的指導原則。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籌供充足資金,便於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反恐辦)在內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全球契約》各實體為反恐提供各種方案、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有效支持會員國特別是發展中會員國的反恐努力,此外鼓勵會員國為此自願捐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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