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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3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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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3年10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484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 旺達境內的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大會2002年12月20日第57/289號決議執行部分第7段請安全理事會處理有關下述問題的一些不明確的地方: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根據《規約》是否有權提供經費以改善被法庭判罪者服刑的監獄的收容條件。

  「安全理事會確認,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根據《規約》有法定權力提供經費,在與聯合國達成協定、執行法庭判刑的國家修繕監獄設施。這些經費應用於根據上述協定關押囚犯的監獄,使這些監獄的條件達到國際最低標準。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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