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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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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8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395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非洲局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1998年4月13日秘書長關於「非洲境內衝突起因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報告(S/1998/318)。安理會重申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強調區域安排、區域機構和會員國聯盟在從事這個領域的活動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安理會重申,區域安排或區域機構採取的所有這種行動,包括強制執行行動,均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第五十二、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四條執行。安理會還強調,所有這些行動都必須遵循所有國家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原則以及1993年5月28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25859)中提出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行動原則。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在其報告第42至44段中提出的看法,特別是有關非洲的部分。安理會認識到安理會授權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會員國或國家聯盟採取行動,可以是一種有效對付衝突局勢的辦法,並且讚揚為維持和平與安全作出努力並採取主動行動的會員國以及區域和分區域組織。為了加強安理會監測它所授權的任何活動的能力,安理會表示準備每當審議這種授權時就審查適當措施。

  「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注意到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區域和分區域組織之間在維持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各種不同合作情況中已建立各種各樣的安排與關係,並指出監測的需求也各不相同,應該按照維和行動的具體情況,包括參照正在進行的和平努力,來加以調整。但是一般而言,維和行動應該有明確的任務,包括目標說明、接戰規則、妥善的行動計劃、脫離接觸的時限和定期向安理會提出報告的安排。安理會申明,高標準的行為要求對維和行動的成功至關重要,並回顧聯合國在確立維持和平的一般標準方面所起的作用。安理會強調,特派團和維和行動必須確保其人員尊重和遵守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

  「安全理事會還認為,必要或適宜時,在特派團和維和行動中納入某些民事部分,例如處理政治和人權問題的部分,也可以加強對這種活動的監測。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還認識到,配屬一個聯合國聯絡官員或聯絡小組可以改善安理會同參與進行由安理會授權但由會員國聯盟或區域或分區域組織執行的行動的人員之間的信息流動。根據秘書長的建議及安理會1998年9月18日第1197(1998)號決議第8段的提議,安理會表示準備考慮,經與有關的會員國和區域或分區域組織協商後,在這種維和行動派駐聯絡官。關於由區域或分區域組織執行的維和行動,安理會也表示準備與有關的會員國和區域或分區域組織協商,考慮在該組織的總部派駐聯絡官是否有用。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改進信息的流動和交流可以加強對這種維和行動的監測,而改進信息交流的辦法,除其他外,可以象班吉協定執行情況非洲監測團那樣定期提交報告,以及由安理會成員同執行這種維和行動的區域及分區域組織和會員國、部隊派遣國和其他參與其事的會員國定期舉行簡報會議。

  「安全理事會同意秘書長的看法,認為同由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會員國聯盟執行的維和行動一起共同部署聯合國觀察員和其他人員,是既能監測由安理會授權的部隊的活動又有助於和平進程的更廣闊方面的一種可能的辦法。安理會同意秘書長的看法,即這種協作雖然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可行,但共同部署可以對維持和平工作作出重要貢獻,在利比里亞和塞拉利昂聯合國觀察團與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監測組一起部署,就是範例。

  「安全理事會強調,當聯合國的部隊與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會員國的部隊一起部署時,在聯合國與有關的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會員國聯盟之間建立明確的合作和協調框架至關重要。這種框架應該列明目標,審慎劃分聯合國與有關的區域或分區域組織或聯盟各自的作用和責任,以及部隊相互作用的領域,並就人員的安全和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安理會還強調,確保在行動的指揮、控制和後勤方面維持聯合國特派團的身份和自主權至關重要。

  「安全理事會促請會員國及區域和分區域組織確保將其維持和平與安全的活動充分通報安理會。安理會承諾同參與這種活動的會員國及區域和分區域組織定期協商,以便利這種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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