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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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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22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23號
S/PRST/1996/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6年5月8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6年第24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6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6年5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366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起訴應對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對於最近沒有與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決議所設國際法庭合作的一些事例表示深為關切,特別是國際法庭庭長1996年4月24日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1996/319)中所述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拒絕合作的情況。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第827(1993)號決議,其中決定所有國家應依照該決議和《國際法庭規約》同國際法庭及其機關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國家應根據其國內法,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來執行該決議和規約的規定,包括各國有義務遵行審判分庭依照《規約》第29條提出的協助要求或發布的命令。安理會強調這些義務以及《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的締約方與國際法庭充分合作的義務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對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迄今尚未執行法庭所發逮捕證逮捕1996年4月24日的信所述的三個人表示遺憾,並要求毫不遲延地執行這些逮捕證。
「安全理事會要求所有國家和其他有關各方充分遵守與國際法庭合作的義務,特別是關於執行國際法庭遞交給它們的逮捕證的義務。安理會回顧其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其中特別指出,遵從國際法庭的要求和命令是執行《和平協定》的一個重要方面。安理會要求尚未這樣做的所有國家在其國內法中作出規定,使它們能夠充分遵行與國際法庭合作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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