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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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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制定機關: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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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聊城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

(2018年11月2日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噪聲污染,推進現代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相關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司法行政、住房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民族宗教事務、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前款所列場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統一警示標識,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污染天氣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主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並向社會發布。

第九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的區域、場所,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條 重大節日和重要慶祝、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市公安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告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施放。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從事慶典、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承接婚慶事宜的酒店、賓館不得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並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本行業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對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村民或者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事項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有關教育和監管。

酒店、賓館、婚慶公司等承辦婚慶、典禮的單位,應當對服務委託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對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倡導單位和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禁止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辦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的,由消防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管理範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涉及部門職責,國家機構改革後有變化的,按改革後確定的部門職責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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