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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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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5 月2 5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0 3 9 8 1 號
2011年5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0年5月25日)
總統府公報第6976號第2至4頁

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0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0 年度預算。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0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5 日公布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部分:

(一)收入:3,102 萬元,照列。
(二)支出:原列7,030 萬元,減列「行政事務費」16 萬8,600 元(含「旅運費」項下「員工交通補助費」6 萬8,600 元及「董事會」項下「三節慰問品」10 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013萬1,400 元。
(三)本期短絀:原列3,928 萬元,減列16 萬8,600 元,改列為3,911 萬1,400 元。

三、通過決議6 項:

(一)茲因目前榮民榮眷基金會員工之交通補助費標準,並不符合交通補助費支給標準規定;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票價報支,不宜逾行政院規定。故建請退輔會應改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正視民眾觀感,以符合相關之規範。
(二)茲因榮民榮眷基金會係以原繳庫之榮民遺產捐助成立,且主要收入來源為由榮民捐(遺)贈收入及基金孳息收入,業務範圍與退輔會業務諸多雷同,其收支款項覈屬公款性質,應本撙節原則支用。惟一般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並未專列此項預算,故對該基金會所編董、監事三節慰問品預算,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董、監事,恐屬變相福利,建議依照行政院規定為宜,以杜浮濫。
(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00 年度預算「捐贈收入」編列1,500萬元,較上年度逾600 萬元,然瀏覽該基金會網站,並未將捐贈收入等應公開資訊予以完整揭露,反較前年度更加隱匿;再者,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4 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第1 項,均明定應公布捐贈收入之相關資訊,以利其推動募款業務。故為維持該基金會之存續與發展,建請該會應速將所募款項名單全數公告於其網站,並持續建置與推動,以昭公信。
(四)茲因目前榮民榮眷基金會所揭露於網站之資料較往年簡略,有礙外界之查閱及監督,退輔會宜善盡主管機關之責,督促其確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將歷年預算、決算書及接受政府捐助等相關資訊於其網站之「資訊公開專區」充分揭露,俾利外界查閱及監督。
(五)茲因退輔會年度預算編列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及災害慰問金及榮民就讀大專院校獎助學金等經費,與榮民榮眷基金會年度預算編列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救助經費,諸多雷同。退輔會雖已於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第6 點明定:「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但其重複申請之情形仍遭審計部予以糾正。故建請退輔會宜建立勾稽機制,加強改善,並積極研謀改進。
(六)由於金門地區醫療設備長久以來皆屬不足,民眾就醫品質亟待改善,臺北榮民總醫院應擴大承辦金門醫療IDS 的能量,逐步接手署立金門醫院,改制為榮總分院,以吸引專業醫療人才留金門服務,並落實醫療在地化,以符合金門地區居民之期待。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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