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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687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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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4 月1 3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0 6 8 7 5 1 號
2011年4月13日
總統府公報第6970號第8至26頁

茲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0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0 年度預算。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0 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13 日公布

通過決議 3 項:
1.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
2.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通過,旨在健全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制度,並保障該等人員權益,惟公立學校教職人員退休轉任私立學校服務,復由校方與政府提撥退休及撫卹等支出,享有多重資源,並造成政府雙重負擔及社會資源配置失衡,顯非該條例設置宗旨,教育部應儘速修法因應,以維公平原則。
3.教育部管轄之「財團法人吳健雄學術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基金規模未達3,000 萬元,不符合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3 點:「……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 萬元。」的規定。另「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的100 年度收入預算數28 萬元、支出預算數27 萬5,000 元,顯見其營運規模及業務量極少,實未具經營效益。建請教育部積極輔導整併不具營運效益之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 億4,343 萬5,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 億6,982 萬3,000 元,照列。
  3.短絀:2,638 萬8,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20 萬4,000 元。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 項:
  1.大考中心帳列固定資產未提列折舊,與教育部訂定之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不符,導致財務報表未能充分表達,該中心應予改正以符規定。

二、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678 萬1,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678 萬1,000 元,照列。
  3.賸餘: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 項:
  1.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為協助國內各大專校院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故近年來均編列數百萬元經費辦理國內高等教育研討會甚或遠赴國外舉辦高等教育博覽會及參加教育者年會等;囿於活動經費大半來自教育部補助款,學校分攤經費之比率甚低,該基金會應將各補助計畫之業務活動內容、補助學校、條件及金額,補助績效等明確表達,並於基金會官方網站詳加揭露基金會歷年度國外參訪或教育展報告,俾利外界監督與瞭解,以達政府有限補助經費被合理有效運用。
  2.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自95 年1 月成立迄今已近5 年,每年度收支總額逾千萬元,但會計制度卻遲遲未完成制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此舉不僅有違會計法等規定,且基金會之相關帳務處理運作、控管及考核機制均乏相關法令規定以資遵循;又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該基金會每年收入來源幾乎全來自政府補助款,高達9 成以上之年度業務支出經費均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故對其業務與財務依法負有監督職責。教育部應善盡主管機關督導職責,並儘速核定該基金會會計制度,並函送至該部備查,俾利相關作業之遵循與考核。
  3.有鑑於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歷年度業務經費支出及人事費幾乎全由政府補助款支應(比率高達9 成以上),此與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之規定明顯相違,董事會及專職人員應積極加強對外募款,以因應基金會未來自主運作之所需。

三、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原列1 億3,124 萬8,000 元,增列「其他業務外收入」之「其他收入」33 萬5,000 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 億3,158 萬3,000 元。
  2.業務總支出:1 億3,120 萬1,000 元,照列。
  3.賸餘:原列4 萬7,000 元,增列33 萬5,000 元,改列為38萬2,000 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0 項:
  1.邇來社會各界對現行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迭以負面批評,不僅審計部於97 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明文指出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有待檢討改進;監察院亦在99 年8 月對評鑑缺失提出糾正案,連帶使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之功能遭到質疑;尤以甚者,識者特別憂慮現行評鑑制度因欠缺多元、前瞻性效標考量,恐使部分新興領域及待扶植學門,包括兩性平權、環保及弱勢發展研究學將因此而遭致被整併或停辦的結果,致使稀有人才之培育出現斷層,十分不利國家長期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於3 個月內提出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具體改進方案。
  2.鑑於教育工作為立德樹人的百年大業,特別是高等教育對於學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因此為督促國內各大專院校,加強學生品德教育,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未來進行大學系所評鑑時,應增加「品德教育」相關考核項目,使高等教育發揮「傳道授業」的教育精神,培養品行兼優的健全國民。
  3.經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人員每年接受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高達億元左右,所投入經費及人力十分龐大,近年度均無學校被評鑑為「未通過」;惟99 年度監察院卻針對評鑑缺失提出糾正案,顯見評鑑結果與達成大學教學品質提升及提供學生優質學習環境之實際現況有極大落差。教育部應針對監察院所提缺失要項,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通盤檢討各校自我評鑑標準、系所評鑑項目、指標及內涵等評鑑實施事項,研擬具體改進意見,以達成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作為政府補助教育經費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重要參考依據。
  4.經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於100 年度擬增聘2 名助理研究員,人事費預算計增加206 萬0,148 元;渠等新進人員之薪資結構中學術研究費有超過教育部訂頒「公立大專院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初任助理教授待遇之嫌。復查,該基金會98 年度決算賸餘僅30 餘萬元、100 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賸餘更大幅減少至4 萬7,000 元,又其歷年度人事費用全由教育部補助,基金會全無自籌款項;有關該基金會人員之薪資標準實應給予適當限制,宜重新檢討初任人員之薪資標準,至少應以不高於一般公務機關、學校同職級初任人員之薪資數額,避免因財團法人薪資浮濫或不當情事迭遭外界質疑與詬病,並進而減輕政府補助經費負擔,以達到節流的目的。
  5.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自94 年12 月成立迄今已5 年餘,年度收支總額達億元以上,卻至今未制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不僅有違上開會計法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且基金會之相關帳務處理運作、控管及考核機制均無從遵循;鑑於會計制度為單位執行預算及會計報告、科目、簿籍報表及會計憑證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準據,教育部應善盡主管機關職責,督責該基金會儘速完成會計制度制定並送該部備查。
  6.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自94 年底成立以來,長期倚賴教育部補助款辦理評鑑事務,歷年度募款狀況欠佳,此與其捐助及組織章程所揭規定明顯違背;為因應未來獨立作業,該基金會應加強募款能力,使其資金來源充裕,並達到擴大社會參與之目的。
  7.鑑於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預、決算既依預算法第41 條及決算法第22 條規定應送本院審議,且該基金會主要收入來源為教育部之補助款及委辦收入,為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應比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將其歷年度之預、決算書完整資料、採購契約及接受政府補助等資料於其網站完整公告揭露,提高該基金會財務及業務資訊之透明度,俾利民眾查閱及監督。
  8.有鑑於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自94 年底成立以來,長期倚賴教育部補助款辦理評鑑事務,歷年募款狀況欠佳,與其捐助及組織章程所揭規定明顯有違;為因應未來獨立作業,爰建請教育部及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應加強其募款能力,使基金資金來源充裕,以擴大社會參與。
  9.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近年來所做的評鑑結果完全沒有任何一個系所被評為「未通過」,但實際上卻有許多學系、研究所招收不到足夠的學生,可見評鑑的標準與民眾的認知存在明顯落差。且教育部是依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的評鑑結果來進行高等學校的退場規劃,評鑑失準將造成教育部的政策無法落實,甚至出現錯誤的政策。因此建議教育部應重新檢討評鑑中心的功能、成員與評鑑方法等項目,真正將高等教育的評鑑工作落實。
  10.鑑於部分因文化、社會、國家發展等特殊因素所需,為培養人才所成立之院、系、所,成立之初往往師資不足,致使系所評鑑結果不理想,而有遭裁併之虞。2000 年開始,在客家社會的共同推動和政府政策性支持下,桃(中央)、竹(交通)、苗(聯合)各一所國立大學成立客家學院。南部則由高雄師範大學及屏東教育大學陸續分別成立客家文化研究所。其中高師大客研所即因師資不足而險遭裁併,至今仍陷於發展僵局。爰要求教育部對於特殊考量成立之系所,於成立之初數年期間,應以特別之評鑑標準衡量,以達營造學術環境,培育人才之目的。

四、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 億0,350 萬2,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 億0,348 萬8,000 元,照列。
  3.賸餘:1 萬4,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4 項:
  1.經查興學基金會現有董事13 名,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 點規定,捐助機關代表或指派人數應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故教育部代表或由其指派人數應有5 人,然現行僅4 人,尚低於規定標準,與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0 點不符,請教育部儘速補足以符規定。
  2.興學基金會乃為鼓勵各界捐助私立學校興學而設立,然因受贈者集中少數學校,不利私立學校均衡發展,且透過基金會捐款具有之租稅優惠高於直接捐贈,故經由基金會捐款興學目的恐為外界所質疑,請教育部儘速研議如何提高該項捐款運用之透明度,以杜絕各界質疑。
  3.依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對受贈款項之運用進行查核,經查自96 年度迄98 年度止,興學基金會未能提出私立學校受贈款項實際運用之查核資料,僅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興學基金會財務報告替代,對於各校受贈款項運用情形,難以落實有效監督。為提升教學品質,達到均衡私校發展目標,主管機關加強查核監督,並將財務報表與查核結果公布於網站上供民眾查閱。
  4.查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係為改善私校募款困難,提高民間興學風氣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基金會,依規定透過該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額可全數列舉用以抵稅,然若欠缺透明化之捐款機制且未對受贈學校是否妥善運用捐贈款項進行實地查核,恐淪為企業節稅之工具,無法達到提升教學品質,均衡私校發展之目標;爰建請教育部及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應擬定透明之捐贈制度,除年度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外,並定期至受捐贈學校進行實地查核,以確保捐款未遭濫用。

五、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0 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 萬元,照列。
  3.賸餘: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 項:
  1.經查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自81 年6 月成立迄今已達18 年餘,至今尚未制訂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不僅有違會計法及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外,且基金會之相關帳務處理運作、控管及考核機制均無從遵循。基於會計制度為單位執行預算及會計報告、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會計憑證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準據,教育部應善盡主管機關職責,督責該基金會儘速完成相關制度之訂定,並函送該部備查,以符法制。
  2.財團法人臺灣自然保育文教基金會屬政府捐助100%之公設財團法人,相關預算、決算係依預算法第41 條及決算法第22 條規定應送本院審議。為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教育部應落實主管機關之責,督促該基金會儘速建置網站、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本院決議,將預算、決算書、業務計畫及執行結果、接受政府捐助等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於基金會網站充分揭露,以提高該基金會財務及業務資訊之透明度,俾利外界查閱及監督。

六、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81 萬8,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374 萬9,000 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之「人事費」3 萬6,000 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1 萬3,000元。
  3.短絀:原列193 萬1,000 元,減列3 萬6,000 元,改列為189萬5,000 元。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 項:
  1.經查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近年有關社教文化業務之辦理情形,應對社會生活與人生學習等教育具有正面之導向,惟社會教育可含括之範圍甚廣,可謂人類終其一生所涉,都為社會教育之一部分。惟該基金會所辦各項社教文化活動之種類及範圍,仍有侷限,甚且部分事項有成為年度必辦活動之現象,且部分機構亦成為固定受託之對象。為杜絕可能發生的弊端與不必要之爭議,該基金會應澈底檢討歷來所推動之社教文化活動,應擴大範圍及種類,發揮對社會教化正面之影響。
  2.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擬活化閒置資金增加收益,固為正面積極態度,但鑑於近年來有價證券投資成效不佳,加上該基金會對資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規範有限,且未訂有會計制度。故為健全其財務運作及管理,該基金會應儘速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以使該基金會各項財務運作及管理有所依循,並健全其財務結構。

七、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32 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0 萬元,照列。
  3.賸餘:2 萬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23 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1 萬4,000 元,照列。
  3.賸餘:1 萬6,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 項:
  1.依98 年3 月13 日修正之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3 點:「本部審查,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並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據此,財團法人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應不得低於3,000萬元,然財團法人中華幼兒教育發展基金會創設基金僅為2,500 萬元,教育部應儘速補足或補助活動經費。

九、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50 萬8,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0 萬7,000 元,照列。
  3.短絀:89 萬9,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5 項:
  1.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近年來業務之辦理成效有限,請該基金會澈底檢討過去辦理活動之成效,並就100 年度業務之辦理,應注意各項活動辦理目的之達成與強化,以確實達到促進教育文化發展,增進臺灣省公私立中小學校教職員之知能與福利之目的。
  2.有鑑於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近年來幾無捐贈收入(雖99 年度下半年該基金會董事長捐贈新臺幣 20 萬元,但金額仍屬非常有限),且主要僅能依賴微薄利息收入支應相關活動經費之情形下,該基金會應更撙節並有效運用資金,俾能永續順利運作。
  3.有鑑於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之財務收支、保管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並未訂有明確規範及完備制度,易生弊端。為健全其財務運作,該基金會應儘速訂定明確之資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制度,以使該基金會各項財務運作有所依循,俾利健全其財務結構。
  4.財團法人臺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於99 年7月16 日召開之第5 屆第2 次董事會議中,前後任董事長均有捐贈之表示,而經洽詢實際捐贈情況,現任徐董事長已捐贈該基金會新臺幣20 萬元並已入帳,但前任董事長之擬捐贈明文記載於其董事會議事錄內,且擬處理方式不符有關規範。該基金會未來對各項捐贈款應予適當正確之處理,以完整表達財務報表及事實經過,以符合規範。
  5.查臺灣省中小學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自95 至98 年度均無捐贈收入,每年度之收入來源全靠利息收入,但每年經費支出約需數百萬元,均超過當年度之收入,以100 年度為例,收入僅50 萬8,000 元,但支出總額卻達140 萬7,000元,收支相抵後短絀89 萬9,000 元;長期收支不平衡導致該基金會之「留本基金及賸餘」自95 年度之3,545 萬1,000元逐年減少至100 年度預計之3,011 萬5,000 元;爰此,建請該基金會應積極檢討近年收支狀況,並有效運用資金,俾利基金會順利運作。

十、財團法人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8 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7 萬5,000 元,照列。
  3.賸餘:5,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 項:
  1.查臺灣公共圖書館事業文教基金會100 年度收入預算數28萬元、支出預算數27 萬5,000 元,顯見其營運規模及業務量極少,且基金會之功能與臺中圖書館重疊,員工均由該圖書館職員兼任;爰建議教育部檢討裁撤該基金會,俾使有限資源能移作其他公益性團體支出,以發揮更大效益。

十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75 億2,430 萬8,000 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5 億9,582 萬7,000 元,照列。
  3.賸餘:49 億2,848 萬1,000 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5 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7 項:
  1.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 條規定,除教育部外另有12 個縣市政府必須為其所主管之私校教職員撥繳儲金至儲金管理會。僉以該會預算書中並未列示教育部及各直轄、縣、市政府主管教育機關應繳儲金之數額,礙於本委員會對各縣市主管教育機關依法提撥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及離職金辦理情形之瞭解與監督。爰要求該會預算書應載明各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俾利後續查考與追蹤。
  2.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7 條規定,儲金管理會應就該條例第31 條所定運用範圍,每年擬訂其適當比例,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核定。惟據查,該會退撫儲金運用計畫雖於99 年11 月4日第14 次董事會議通過,並函報教育部,但因計畫內容並未訂定相關運用比率且缺乏資產配置等相關細節,致主管機關無從掌握數額龐大儲金之流通動向。爰要求該會應於3 個月內按規定完成增補作業,並將相關資料在該會網站公布,以昭公信。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於99 年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設立,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攸關數萬私校教職員福利權益,任務重大,眾所矚目。僉以社會各界對於自政府機構退休後轉任私立學校或公立學校之教師及公務人員,已享有原公職給付之退休金,若自私校第二度退休時另支予政府與學校均需提撥部分資源之退撫支出,恐有社會資源配置失衡之虞。爰籲請教育部應儘速研訂,並完成配套修法作業,俾紓解社會對不合理待遇之疑慮。
  4.儲金管理會管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作,惟兩基金收支、運用、管理及業務範圍皆有差異,應將各基金視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參照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增列相關書表,明確列示各該基金之收支內容,以與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明定分戶立帳及分別處理之精神相符,以利財務管理與責任歸屬。
  5.儲金管理會依規定承接原私校退撫基金留存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財務報表中明確列表說明,俾利基金後續財務規劃及政府預算編列執行之參考。另潛藏性負債可能肇致國庫未來負擔,影響可謂重大,亦應依法向立法院報告。
  6.針對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儲金管理會100 年度擬購買金融資產33 億元,未能依收支管理運用辦法擬定投資配置比率,預算書亦未列明投資標的,限縮立法院審議範圍。為維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主管機關應善盡督導職責,有效控制投資風險,以確保退撫儲金資金運用之安全性。
  7.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100 年度擬投資33 億元購買長期金融資產,但迄今未依收支管理運用辦法擬定投資配置比率,預算書亦未列明投資標的,未臻妥適,為維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應善盡督導職責,有效控制投資風險,以確保退撫儲金資金運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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