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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91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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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第455/91號法令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92年1月13日
《第386/72號命令》經葡萄牙部長會議於1991年12月12日批閱及通過,葡萄牙總統蘇亞雷斯於1991年12月23日頒佈,葡萄牙總理施華高於1991年12月26日副署,並於1992年1月13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本法令終止在澳門生效。在葡萄牙由部長會議三月二十三日第23/2021號法令廢除。

一九九一年一月,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部部長在里斯本,就葡語在澳門的地位達致諒解。

根據此諒解,葡萄牙將馬上賦予中文與葡文同等之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確認在一九九九年後實施葡語官方化。

葡萄牙之立場與主權之行使,對葡語為組成部份之國家文化財產之維護及價值之提高以及中葡聯合聲明之內容及精神有著密切之關係;此立場應由政府發出一項法規予以確定並歸由澳門地區之本身管理機關負責加強條件以使中文之官方地位能按當地實況逐步及循序漸進地在行政、立法及司法領域內得以確立。

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二0一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命令制定條文如下:

獨一條--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部長會議批閱及通過。

Aníbal António Cavaco Silva施華高

Duarte Ivo Cruz

Diamantivo Freitas Gomes Durão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於一九九一十二月二十六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根據經葡萄牙文化部第63/85號法令所核准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法典第8條第1款規定,官方作品及其官方翻譯本不受版權保護。版權及相關權利法典第3條第1款C項規定,官方作品指有系統,有注釋的條約、法律、規定、行政或司法報告和決定的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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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本作品來自澳門官方作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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