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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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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5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0年/特刊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編輯]

(2020年5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普遍認為,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代表們一致認為,草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反映了人民意願,體現了民法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民商事活動的內在規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化方式確認、鞏固和發展了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法治建設成果,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標誌性立法,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代表們認為,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充分貫徹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十次進行審議,多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三次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研讀討論,採取多種方式徵求各方面意見。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反覆修改,草案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積極回應了社會各界的關切,對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規範進行了系統整合,在堅持民事法律制度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保持了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範合理、內容協調一致,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代表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並結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同時,就提出的修改意見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有關負責同志的意見。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作了一百餘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四十餘處。主要是:

一、草案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有的代表提出,對於法人、非法人組織來說,只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這三項人格權,不存在「等權利」,建議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款規定修改為: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三、草案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一些代表提出,總則編確立的綠色原則,貫徹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意義重大,建議草案各分編進一步貫徹落實這一基本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物權編中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二是與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銜接,在物權編中增加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土壤污染物。三是在物權編中增加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四是在合同編中增加規定,出賣人應當採取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四、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等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有的代表提出,票據法等法律對匯票質押等有專門規定,建議與之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草案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在預約合同的定義中列舉了預約合同的常見形式,其中包括意向書。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意向書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表明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初步意願,還不能完全構成預約合同,建議刪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去這一款中的「意向書」。

六、有的代表提出,現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上述三類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為了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在民法典草案中保留現行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合同編中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七、草案第六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賣人有權請求買受人賠償損失。有的代表提出,草案合同編違約責任一章對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後的損失賠償問題已有詳細規定,該款可以不再規定損失賠償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該款規定。

八、草案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有的代表提出,依照草案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只有按份共有人才享有優先購買權,建議在這一條中對房屋共有人的范圍作出限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款中的「房屋共有人」修改為「房屋按份共有人」。

九、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於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這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十、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採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十一、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是保護人格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建議將賠禮道歉請求權納入這一規定之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的規定。

十二、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十三、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對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自然人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十四、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有的代表提出,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這一保密義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十五、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繼承編都在「一般規定」一章中規定了物權、合同、人格權、繼承權受國家或者法律保護的內容,建議在婚姻家庭編的「一般規定」一章中也增加類似規定,既有利於體現國家對婚姻家庭的重視和保護,也有利於各編體例的統一。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依據憲法關於「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的規定,在婚姻家庭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增加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十六、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以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十七、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對自然人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設立遺囑信託是自然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安排和處理的一種重要制度,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遺囑信託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信託法對遺囑信託已經作了規定,遺囑信託應主要適用信託法進行規範,民法典作為民事領域基本法,可以對此作銜接性規定。據此,建議增加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十八、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十九、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的代表建議對「錯誤通知」行為的實施主體予以明確,以使這一規定更有針對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於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於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二十一、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地方發生地面塌陷致人損害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此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並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二十二、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此外,一些代表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這些意見,有的涉及具體操作問題,可以通過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解決;有的涉及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通過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予以解決;有的涉及執法問題,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加強執法予以落實;有的問題在編纂工作中作了反覆研究,存在不同意見,可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有些代表提出,民法典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建議加大宣傳力度,讓民法典深入人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實施民法典是一項系統工程、長期工程,應當統籌協調、常抓不懈。民法典的實施,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民法典出台後,建議各有關方面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和普法力度,讓全社會廣泛學習民法典,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成員民法意識,使民法典的精神和內容融入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成為指導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民法典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0年5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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