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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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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辦法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須在代表中提名。

  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為175名。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共提名14名,進行等額選舉。

  委員應選名額為161名,按照7%的差額比例,提名173名,進行差額選舉,差額數為12名。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名筆劃排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進行等額選舉。

  五、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共印製9張選票,其中,6張為選舉票,3張為表決票。

  6張選舉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選舉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票。

  3張表決票是:國務院總理人選的表決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人選的表決票。

  七、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分別在以下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

  3月15日舉行的第五次全體會議: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3月16日舉行的第六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3月17日舉行的第七次全體會議: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八、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不能另提人選。

  九、在選舉和決定任命時,收回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每張選舉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名額的為無效票。

  十、在等額選舉時,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相應反對1名候選人。另選人數少於或者等於反對的候選人人數的,該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一、在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反對或棄權的候選人人數的總和不得少於差額數12名,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如另提人選,則每提1名另選人,必須在反對和棄權12名候選人人數總和的基礎上,至少再反對1名候選人,否則,該選舉票為無效票。

  十二、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獲得的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十三、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時,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獲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另行選舉。

  十四、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採用計算機系統計票。在投票過程中,如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投票繼續進行,投票結束後,在監票人監督下採用人工計票。

  計算機系統認定為無效票的,由總監票人進行覆核確認。

  十五、選舉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選舉票,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漢文,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同時發給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六、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時,會場設秘密寫票處。

  十七、大會設監票人35名,由各代表團在不是候選人或被決定任命的人選的代表中推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團,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團,解放軍代表團各推選1名。大會設總監票人2名,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3月15日、16日、17日全體會議的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八、會場設票箱28個,不設流動票箱;代表須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十九、投票時,先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投票,然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二十、投票結束後,由總監票人報告投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二十一、計票結束後,由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的計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選舉或者表決的結果。

  二十二、本辦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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