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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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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995年3月1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如下:

  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補選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決定任命國務院副總理。

  二、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決定國務院副總理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

  本次會議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等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國務院副總理的人選,採用按表決器方式。

  三、進行選舉時,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

  進行表決時,按表決器的代表人數等於或者少於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表決有效;多於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表決。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被選舉的候選人或者決定的人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四、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代表對選票上的候選人,表示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表示反對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先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然後在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表示棄權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不劃任何符號。

  寫票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所劃的符號不清楚、無法辨認的,按廢票處理。

  五、決定國務院副總理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六、本次會議的選舉採用人工計票。

  七、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八、選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刷。

  九、大會進行選舉時,設監票人32名(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其中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會場共設票箱22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一、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區投票,隨後主席團成員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結束後,計票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票,並由總監票人將計票工作人員統計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十三、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十四、本辦法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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