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翔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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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二中刑初字第862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06年8月31日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翔,男,56歲,1949年12月3日出生於廣東省潮州市,大學文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A908876(0);捕前系新加坡《海峽時報》東亞特派員。200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為境外收買國家秘密罪被拘傳,4月23日被監視居住。因涉嫌犯間諜罪於2005年8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看守所。    

辯護人何培華、曹卓敏,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公訴一刑訴[2006]第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翔犯間諜罪,於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高翔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程翔及其辯護人何培華、曹卓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初,被告人程翔在擔任新加坡《海峽時報》記者期間;接受了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台灣間諜組織掩護機構)的台灣間諜組織代理人薛巨集義、戴東清提出的向中華歐亞基金會提供有關中國內政、兩岸關係、台海局勢等內容的文字材料的要求,並用化名多次收取了以預付研究經費形式支付的酬金。    

被告程翔於2004年5月至案發,在明知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及薛宏義、戴東清為情報組織和人員的情況下,仍繼續按照薛宏義、戴東清布置的提供事項,以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他人向其提供的涉及國家秘密及情報的有關文字材料提供給薛巨集義、戴東清,並獲取酬金30萬港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證人證言、國家安全部鑑定書、司法鑑定書、物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認為程翔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已構成間諜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在本院審理中,被告人程翔辯稱:其並不知道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是情報組織,也不知道薛巨集義、戴東清二人的間諜組織代理人身份;其也沒有讓他人寫涉及國家秘密的文章,其是無罪的;假如其行為構成犯罪也應是過失泄漏國家秘密罪,且屬自首。    

被告人程翔的辯護人除同意程翔的辯解外,還提出:公訴機關出示的部分鑑定沒有提到文章涉密的依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陸建華提供的涉密文章在電腦中沒有顯示,不能僅以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即認定程翔將上述文章提供給了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翔在擔任新加坡《海峽時報》駐台灣記者期間,通過參加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經國家安全部確認為台灣間諜組織;以下簡稱「歐亞基金會」)的時事研討會,與該基金會的副執行長薛宏義、企劃部主任戴東清(經國家安全部確認為台灣間諜組織代理人)結識。2000年初,被告人程翔接受了薛宏義、戴東清提出的向歐亞基金會提供有關中國內政、兩岸關係、台海局勢等內容的文字材料的要求,並收受了歐亞基金會以「預付研究經費」形式支付的酬金。後被告人程翔在香港開始向歐亞基金會提供相關文字材料,並用化名多次收取了酬金。    

被告人程翔於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間,在明知歐亞基金會和薛宏義、戴東清為間諜組織及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下,按照薛巨集義、戴東清布置的任務,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將他人從北京等地向其提供的包括《吉爾吉斯》、《中美關係評估》等在內的涉及國家秘密及情報的有關文字材料提供給薛巨集義、戴東清,並獲取酬金港幣3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l、被告人程翔在預審期間的供述及親筆供詞證實:1998年春天,其因參加歐亞基金會的研討會,認識了該基金會的薛宏義和戴東清;並經常討論政治、外交、兩岸關係、台海局勢等問題。2000年1月,其要調去香港工作,薛宏義、戴東清提出讓其為他們寫以前曾經討論的內容的文字材料,稿費為每篇2萬港幣,並提出預付給其一定數額的稿酬,然後用稿件來沖銷稿費。後其開始給他們寫稿。從2001年夏天開始,其為《海峽時報》向陸建華約稿,同時把陸建華的稿件也提供給歐亞基金會:內容都是涉及中國內政、外交、台海問題、兩岸關係的。陸建華以傳真的方式把文章給其,其也是用傳真的方式給歐亞基金會。2002年時,其也讓王英給《海峽時報》寫稿,也是中國內政、外交、香港問題、兩岸關係等內容。其也將王英的文章提供給了歐亞基金會。王英給其提供的文章都儲存在電腦里。2003年底;其從報紙上看到了歐亞基金會的執行長曾永賢加入了「國安會」。其認為「國安會」是情報機關,即對歐亞基金會的背景和薛、戴二人的身份產生了懷疑。2004年初其找薛宏義核實歐亞基金會的性質,薛回答說歐亞基金會頂多是一個周邊組織,但還是獨立的智庫。2004年4月底,薛宏義向其索要解放軍艦隊訪港的照片,其確定歐亞基金會是一個情報機關,薛、戴二人是情報人員。在知道歐亞基金會系情報機構後,其仍繼續為歐亞基金會提供文章。其於2004年底又收取了30萬港幣的「預付研究經費」。 被告人程翔對偵查所獲陸建華電腦中的文章進行了辨認,還辨認了其電腦中提供給歐亞基金會的文章,即電腦中「tw」檔夾中的文章。其辨認,電腦中「台灣歐亞學會 2003年度委託研究經費收支情況」可以反映其收取酬金及將陸建華的文章提供給歐亞基金會的情況。    

2、證人王英的證言證實:2002年夏天,程翔為《海峽時報》向其約稿,內容為中國大陸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兩岸關係等。其即開始給程翔投稿,直到2005年4月。其給程翔的稿件均是中文;通過電子郵箱發給他,由程翔翻澤、刪減、增擴,發表均署名程翔,以英文發表。程翔在約稿過程中會主動向其提當前關注的重點,如中日關係、兩岸關係、反國家分裂法等。從2002年夏天開始,其共提供100多篇,每篇300新加坡元,換算成港幣由程翔以個人支票形式給其。每次領取稿費後需向程翔出具「收到《海峽時報》稿酬多少港元」的字據,簽名為「王英」。    

王英對提供給程翔的文章進行了辨認。    

3 、證人陸建華的證言證實:2000年3月程翔讓其為《海峽時報》寫稿,內容是有關中國內政、外交的觀點性東西。其通過傳真給程翔發過六七十份稿子;內容涉及中美關係、中俄關係、台海局勢、中歐關係、反恐、朝核危機、軍隊改革等問題。程翔給其的稿酬一般是幾篇文章一起給,由其寫「收到《海峽時報》稿酬」的收條。    

陸建華辨認了從其電腦中恢復的提供給程翔的文章。    

4、國家安全部密級鑑定函、國家保密局復函、程翔電腦中的「台灣歐亞學會2003年度委託研究經費收支情況」及被告人程翔的供述等證實:程翔於2004年5月後將陸建華提供的四篇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二篇涉及情報的文字材料提供給歐亞基金會。    

5、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鑑定函、北京市國家保密局復函、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及其電腦中「tw」檔夾的內容證實:程翔於2004年5月後將二篇涉及情報的文字材料提供給歐亞基金會。    

6、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鑑定函、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協助鑑定函、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函、被告人程翔的供述及其電腦中「tw」檔夾的內容證實;2004年5月程翔將一篇涉及秘密級軍事秘密的文字材料提供給歐亞基金會。    

7、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書、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對送檢的(程翔的)筆記本電腦硬碟和軟碟進行資料備份,並對已經刪除的檔進行資料恢復,從中獲取了涉案資料,內容在附件光碟中。    

8、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書、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的工作說明證實:對送檢的(陸建華的)電腦硬碟進行資料備份,對刪除的檔進行資料恢復,發現涉案資料,資料在附件中。    

9、國家安全部間諜組織確認書、間諜組織代理人確認書證實:台灣「國家安全局」系台灣間諜組織;「中華歐亞基金會」是以民間學術機構名義註冊而受「台灣國家安全局」領導,從事搜集大陸情報工作的組織,系台灣間諜組織掩護機構;間諜組織掩護機構系間諜組織;薛宏義,本名謝勝溢,化名謝安,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副執行長兼營運長,系台灣「國家安全局」間諜組織代理人;戴東清,台灣「中華歐亞基金會」企劃部主任,系台灣「國家安全局」問諜組織代理人。    

10、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程翔手提電腦中主要內容工作說明,證實了程翔電腦中的內容(內容在附件光碟中)。    

11、被告人程翔電腦中「台灣歐亞學會2003年度委託研究經費收支情況」證實了程翔收取酬金情況和其將陸建華的文章提供給歐亞基金會的情況。    

12、查扣的程翔的電腦照片在案。國家安全部門訊問程翔的光碟、從程翔電腦中獲取的相關文字材料的光碟等在案。    

13、深圳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經偵查發現,程翔涉嫌為境外收買國家秘密犯罪。2005年4月22日程翔欲從深圳羅湖口岸出境時被抓獲。    

14、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程翔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能夠積極配合偵查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別是供述了部分偵查機關前期偵查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並安排他人將自己使用的筆記本電腦(其中清楚記錄其向台灣間諜組織提供涉密材料等犯罪行為)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帶回交給偵查機關。    

15、被告人程翔的身份證明材料在案。    

以上證據系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取得;程式及來源合法,且證明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程翔的辯護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程翔的收入證明、程翔發表的文章、香港知名人士對程翔的評價及歐亞基金會相關人員參加「兩岸關係論壇」活動的材料等證據,用以證明程翔收入豐厚,不會為金錢犯罪;程翔的人格和愛國行為獲得香港社會各界的普遍讚賞和肯定,不可能從事間諜活動;程翔消除了對歐亞基金會系情報機構的懷疑。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實程翔未從事間諜活動,建議法庭對以上證據不予採納。本院經審查認為,公訴機關的意見理由充分,故本院對辯護人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翔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積極搜集我國的國家秘密、情報,並提供給間諜組織,其行為已構成問諜罪,應依法懲處。至於被告人程翔因涉嫌為境外收買國家秘密被羈押後主動如實供述了國家安全機關未掌握的犯間諜罪的事實;並交出間諜活動的重要證據筆記本電腦,以自首論,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程翔犯間諜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翔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期間關於程翔不構成間諜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程翔在他人向其明確指令提供涉及國家政治、外交及兩岸關係等特定內容的任務,並預付鉅額酬金的情況下,其主觀上應已明知對方的身份,且其在預審期間的供述及親筆供詞中均供認,2004年5月其經過試探詢問,內心已經確定了歐亞基金會的情報機構性質和薛宏義、戴東清的情報人員身份,但其仍繼續予以提供,顯系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程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收取酬金,將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及情報的文字材料提供給間諜組織,危害了國家安全,其行為符合間諜罪的構成要件,故程翔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其辯護人關於程翔將陸建華的文章提供給歐亞基金會缺乏其他證據的意見,經查,程翔不僅供認該項指控事實,且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提供的陸建華的文章在其電腦中均有記錄。程翔也對提供的文章進行了辨認,予以確定。故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程翔及其辯護人關於程翔系自首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程翔犯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程翔的犯罪所得港幣三十萬元(折合人民幣三十一萬六千九百五十元)。    

三、偵查機關扣押、隨案移送的供程翔犯罪所用的物品予以沒收(清單附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永京

   代理審判員李慧文

   代理審判員周建忠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沒收物品清單    

1、筆記本電腦(康柏牌P2817TCP型)一台    

2、光碟機 一個    

3、網卡 一個    

4、軟碟 一個    

5、光碟 一個    

6、電腦包(黑色) 一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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